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7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和全省全域无垃圾现场推进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和全省全域无垃圾现场推进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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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甘政办发〔2017〕176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 生效日期 | 2017-11-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为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和全省全域无垃圾现场推进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与全省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相结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效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全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全民动员,科学引导。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民从我做起,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践行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因地制宜,科学分类。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选择经济适用、简单易行的分类模式,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
(三)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加强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机衔接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建设与垃圾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设施,系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完善机制,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综合协调、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推进机制,鼓励多元化投资模式,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垃圾分类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氛围基本形成。
四、实施范围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省会城市:兰州市。
2.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嘉峪关市。
3.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甘南州、定西市、酒泉市。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主要任务
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与全省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相结合,加强垃圾处理、整治市容村貌、提升城镇形象、健全体制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不断向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推进。
(一)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兰州市、嘉峪关市、甘南州、定西市、酒泉市等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强制分类的类别。各地按照确定的分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可选择一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学校、宾馆、商场等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
(二)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加强对有害垃圾贮存、二次分拣、集中运输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和监管,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协调,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处置设施,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
(三)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加强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实现规范运输。优化现有环卫收运体系,规范运输企业管理,严肃查处混合收运、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强化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
(四)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大终端分类资源综合利用是垃圾分类的核心,要力争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加快建设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等试点示范。加快餐厨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兰州市、白银市等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整合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立分类回收和废旧物资回收相结合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大力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探索建立固体废物循环产业园,鼓励兰州市、天水市依据当地废弃物产生量、城镇化推进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或共建共享综合类静脉产业园。
(五)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收运系统与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相融合。对混合投放运输的生活垃圾,逐步进行分类处理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设城市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培育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市场,构建从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处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作用,提高对废弃资源的有效利用。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六)促进垃圾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倡导绿色低碳生活,从身边小事做起,开展绿色低碳学习、办公、就餐、购物、旅行等行动,引导市民逐步养成爱护环境、勤俭节约、物尽其用、减少废弃的文明生活习惯。推行“净菜上市”。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从源头减少白色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并逐步列为考核指标。兰州市、嘉峪关市、甘南州、酒泉市、定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试点城市主体责任,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效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每年1月30日前,试点城市需将上年度城市垃圾分类实施情况报省政府。兰州市要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目标任务中。
(二)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征收力度,扩大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快推进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支持。
(三)强化法规保障。试点城市应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源头减量等方面的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
(五)动员社会参与。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对垃圾源头分类收集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和国有企业开展垃圾分类示范活动。发挥社区居委会等的积极作用,促进垃圾分类收集活动稳步推进。积极发挥各级爱国卫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与城乡整洁行动深度融合。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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