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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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
发布日期 | 2017-11-28 | 生效日期 | 2017-11-28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hljfda.gov.cn/spjg/13727.jhtml |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自酿酒问题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中“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修改为“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行进行成品安全检验,出具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关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问题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要求,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时,若尚未聘用从业人员,可不填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进行检查。凡具备资质的医疗体检机构均可出具健康证明,不得指定专门机构出具健康证明。生活饮用水证明材料不作为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应在现场核查时进行检查。
三、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的规定,我省食品经营企业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不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监管部门应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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