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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食安办〔2017〕12号)

核心提示: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7〕12号
发布日期 2017-07-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331.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2017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年-2019年)》(新食安办〔2015〕12号),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2017年全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以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这“五类产品、一个行业”为重点,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
 
  二、持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整治
 
  (一)畜牧业产品
 
  治理目标:全区县城以上城区畜禽定点屠宰率达到80%,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违规单位查处率、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均达到100%,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可追溯率达到98%以上。
 
  工作任务:
 
  1.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地(州、市)、县(市、区)两级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强化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加强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畜牧厅、党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屠宰行业管理。制定自治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屠宰监督检查规范,加快清理审核换证进度,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监管和引导。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买卖病死畜禽、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以及伪造、变造屠宰检疫检验证章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畜牧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饲料中非法添加、养殖环节饲喂、收购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强化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用抗菌药和假劣兽药、超剂量超范围滥用兽药等行为。(自治区畜牧厅负责)
 
  4.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把好畜产品产地准出关,加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支持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扩大监测品种范围和样本数量,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自治区畜牧厅负责)
 
  (二)种植业产品
 
  治理目标: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农产品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工作任务:
 
  1.加大剧毒(高毒)及禁限用农药的整治力度,全面推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监管模式,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农业投入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行农业投入品进、销、存台帐网上监管和农业投入品经营条码管理推广试点,逐步建立剧毒(高毒)农药全程可追溯体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调部分地州农业执法大队骨干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地(州、市)、县(市、区)的农资市场、个体经销门店、仓库储运等环节进行监督抽查。(自治区农业厅负责)
 
  2.争取创建2个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地(州),10个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20个农业标准示范基地。加强“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工作,争取推荐上报无公害产品200个、绿色食品140个、有机食品55个,地理标志农产品5个。(自治区农业厅负责)
 
  3.加大例行监测力度,分4次在50个县(市)开展蔬菜、水果、畜禽、食用菌和水产品的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计划监测12306个样品。加强监测结果会商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针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重点地区和品种进行专项监督抽查,2017年计划开展2次监督抽查,共抽检2500个样品。(自治区农业厅负责)
 
  4.抓好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保障和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深化果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建立林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发展200万亩以上绿色、有机和出口注册果园,改造100万亩密植园和低产低效果园,完成373万亩林果有害生物飞防任务,确保特色林果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主要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种苗产地检验率达到100%,红枣、核桃等特色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自治区林业厅负责)
 
  (三)水产品
 
  治理目标:规范养殖行为,提高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
 
  工作任务:
 
  1.依法加强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加强对养殖生产者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三项记录,严格执行禁限用渔药管理、渔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联打联动,强化重点时间节点的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水产局负责)
 
  2.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示范县的创建,2017年申报、创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10个,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地6个,认证无公害水产品12个。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科技入户50户。开展各类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冷水鱼养殖、动物检疫防疫培训班 14期,培训1000人次。(自治区水产局负责)
 
  3.扎实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2017年计划对全疆12个地(州、市)的8种水产品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全年抽检样品200个。配合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舟山)做好我区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阿勒泰市全年四次192个样品的水产品市场例行监测工作。(自治区水产局负责)
 
  4.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不合格样品查处力度。完善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开展产地准出制度、追溯平台建设调研和试点工作,推广应用快速监测设备。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为重要时点,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联打联动,强化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用鱼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水产局负责)
 
  (四)饮用水
 
  治理目标:2017年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全区城市(县城)出厂水质和管网末梢水质检测项目合格率为97.5%以上。
 
  工作任务:
 
  1.对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做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核对与现场核查,及时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建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2.开展水环境质量分析和预警,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组织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进度,做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加快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自治区环保厅、经信委、商务厅、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和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及时通报督察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全面清理和规范自建供水设施,拟定关停计划,逐步将其纳入集中供水范围。(自治区住建厅负责)
 
  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强化市政供水企业和市政供水水质监管。制定2017年度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厂的卫生监督。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组织开展学校、托幼机构自备供水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食品生产加工
 
  治理目标: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乳制品、肉制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0%、96%和90%以上。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工作任务:
 
  1.继续把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把好食品生产许可关口。注销一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需要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对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规范各地(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食用油、肉制品、饮料、乳制品、调味面制品、糕点、酒类(白酒、葡萄酒)、蜂蜜、食品添加剂和保健品生产企业及单位的原辅料进货查验、食品生产条件、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识标签等,深入排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不按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等食品安全隐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落实风险清单制度。督促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乳制品、桶装饮用水、植物油、酱油、醋、肉制品、葡萄酒、罐头和糕点9类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出台白酒风险清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提出风险管理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监督抽检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四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好国家总局转移支付、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四级4434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涵盖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乳制品、肉制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119个品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指标、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进行抽查监测,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继续推进“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在完成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监测样品数量,扩大检测覆盖面。(自治区粮食局负责)
 
  6.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使用回收料、受污染原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六)食品流通环节
 
  治理目标:食品批发企业和商场(超市)、连锁经营便利店、专卖店预包装食品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率达到88%,食品零售店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率达到75%。
 
  工作任务:
 
  1.进一步推动许可改革。推动各地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加强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督查工作,研究解决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许可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加强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许可证标示地址是否为真实地址,是否存在借用、编造、伪造许可证等,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利剑”行动,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监管工作的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自治区食安办、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产局、工商局、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乌鲁木齐市、哈密市试点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落实进口食品“清源”行动计划,继续加强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完善进口食品随附官方证书制度,逐步实现进口食品种类全覆盖,从源头加强进口食品监管。组织开展进口肉类、食用植物油、酒类、蜂蜜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严格企业质量违规行为处罚。严格执行2017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风险信息采集、评估以及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工作。(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餐饮业
 
  治理目标:深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部实施量化分级评定。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评定“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达到8%、56%以上,其中,学校(含幼儿园)食堂、中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量化分级等级80%达到良好以上。
 
  工作任务:
 
  1.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强化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将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明厨亮灶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推进“明厨亮灶”,以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含幼儿园)食堂为重点单位,实现“明厨亮灶”全覆盖。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分析研判,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预防能力。(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持续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餐饮服务业不断提升自律自控水平,严格落实学校(含托幼机构)负责人第一责任,自觉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办法》(新食安办〔2016〕20号),全力做好中高考、第六次全国援疆工作会议、第五届中国新疆国际民族舞蹈节、2017(中国)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依据《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各地贯彻落实清真食品管理情况开展常规性和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清真食品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清真”标示的审批使用,防止“清真”标示在食品中扩大使用。加大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的执法检查,推进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化解清真食品领域突出矛盾问题。(自治区民宗委负责)
 
  5.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持续推进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各项指标及动态管理办法,做到监督、监测及管理规范化。组织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大节日前消毒餐具饮具产品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保障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继续强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力争年内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年底前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启动对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草拟《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安办负责)适时组织召开1-2次自治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风险会商会议,加强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自治区食安办负责)适时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城市“两个创建”现场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努力使创建县市成为食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样板区、体现监管成效的展示区、探索监管手段的先行区,以点带面,提高全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制修订、清理、公布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2017年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强化对各项认证的证后监管。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创建,支持农业部门关于农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及发布,增加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等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今年力争制(修)订20个符合我区实际的从生产环境、生活过程到产品品质、加工包装、出口产品等环节的系列标准。(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加快修订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范,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自治区畜牧厅负责)全面推进林果基地标准化建设,着力建设一批绿色、有机、出口注册等高标准生产示范基地。(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做好我区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化建设。(自治区水产局负责)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支持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培育10个国家级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自治区粮食局负责)
 
  (三)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在国家和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2个州(市)和10个县(市)以及7个追溯试点县(市),共19个州(市)、县(市)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将当地基地、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农资经销店和储藏保鲜库等环节均纳入追溯平台。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开具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贴标方可进入市场指定的区域销售。(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的基本要求,以畜牧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支撑,强化畜禽养殖、生产、投入品、屠宰等环节监管,全面推进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畜牧厅负责)研究起草林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方案。(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实施意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督促企业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对全区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托自治区科技计划对涉及到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食品安全溯源技术等内容的基础性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溯源技术的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从事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研发与推广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继续推动乌鲁木齐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酒类溯源制度,以酒类流通随附单为抓手,加强酒类市场执法监督工作。在餐饮行业,继续推进国家钻级酒家酒店评审工作,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和举措。(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四)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技术培训,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测点覆盖93%以上的县(市、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覆盖100%的县(市、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提高自治区和地(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设备达标率,2017年年底,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设备达标率达到90%,地(州、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到70%。(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已挂牌成立乡镇农产品监管站、有场地、有人员的200个乡镇监管站配备日常监测必需仪器。加快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争取2017年底,45%的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资质认证”。(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制定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自治区水产局负责)在完成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基础上,增加收获环节、收购环节、储存环节监测样品数量,在销售环节继续执行军供粮油质量安全“一批一检一报告”制度,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粮油产品开展质量抽检。(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出台《2017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对全年抽检监测任务进行分解并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结合辖区内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对照《2017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17年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辖区内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监测覆盖率达到60%以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
 
  (五)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管理体系培训指导和认证,采取同步培训、集中指导、分批认证等形式,指导企业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力争2017年11月30日前部分食品工业重点企业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证书。(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作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现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建设的目标。积极推动跨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运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积极畅通归集渠道,扩大覆盖范围,实现企业信息在同级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保证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强化信用约束,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自治区工商局牵头,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六)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深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组织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周”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氛围。组织开展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风险警示。密切关注舆情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平台,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自治区食安办负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抽检结果公告、稽查办案通报、重特大案件曝光、飞行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推进社会共治。(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认真执行《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1〕176号)规定,落实奖励资金,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我区22个县(市、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自治区食安办牵头,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配合)
 
  (七)其他工作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组建风险评估专家队伍,督促企业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自上而下三级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完成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直通的信息直报系统,推进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高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强化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落实。指导地州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继续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工作,巩固成效、扩大战果,突出打击食品领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制假售假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规定,进一步落实属地部门责任,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和规格要求,建立健全涉案物品检验认定、无害化处理,舆情应对分析等工作机制,互相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坚决防止见疑不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认真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认真研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状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促进食品安全形势平稳趋好。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坚决杜绝有案不查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督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成效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安办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自治区食安办将适时对各地、州、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
 
  (四)强化宣传交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送任务和信息重点选题,加大问题、建议类信息的挖掘和报送力度,依托自治区《食品安全》简报信息平台,推广交流典型经验和治理成效。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食安办要在2017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安办。重点总结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做法和经验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主要问题,提出治理“餐桌污染”的意见建议。

 标签: 餐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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