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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14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西安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函〔2017〕140号
发布日期 2017-04-25 生效日期 2017-04-2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2397954.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西安市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持续巩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成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持清单管理和靶向治理,聚焦突出问题大整治、开展风险隐患大检查,研究把握监管规律,推进实施科学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努力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强化工作协调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一)充分发挥食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领导、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考核评价,监督指导食安委成员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制度机制建设,健全工作配合和衔接机制,有效发挥综合协调机构的信息枢纽作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部门协作机制及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合力。
 
  (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议体系。坚持食品安全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充分发挥考核评议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断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和省食安办《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办法》,制订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科学制订对区县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持续抓好食品安全月度日常考核和食品安全专项督导考核。强化考核评议结果的运用,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评先和追责紧密衔接。
 
  二、持续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巩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成果。严格按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标准,抓好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抓好创建成果转化。按照省级考核验收反馈问题,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确保6月份顺利通过国家验收,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授牌。
 
  (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创建。在继续巩固提升户县、未央区、阎良区、雁塔区、蓝田县通过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验收的基础上,今年力争再有1—2个县(区)通过省级示范县(区)验收。
 
  (五)推进基层监管标准化所和示范所达标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周至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按照省食安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镇(乡)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要求和省食安办2017年分配我市示范所创建数量,加强对全市申报基层示范所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落实以奖代补政策。
 
  (六)大力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在全市大型食品连锁超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完善超市肉类、蔬菜、蛋类、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培养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点带面,发挥超市食品供应主渠道带动作用,推进示范超市肉菜质量满足高标准要求,落实创建超市内农产品准入制度,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环节优化升级。
 
  (七)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创建30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60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完成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5000户;全市学校食堂、500平方米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四类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现明厨亮灶。
 
  三、聚焦群众关切,突出食品安全问题治理
 
  (八)大力开展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生产销售中掺假、冒牌等违法行为,通过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标识、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欺诈行为,篡改保质期、过期食品翻新再售等欺诈行为和采用非常规手段食品掺假造假、规避检查检验的各类“潜规则”,持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及时发布处罚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九)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继续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监督畜禽水产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源头采购关、产品进货关、食品销售关和鲜活水产品暂养关。加强对自行运输或委托承运人运输和贮存质量安全的监管,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滥用药物和非法添加行为。
 
  (十)加大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监督网络第三方平台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验辖区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严查处借用、编造、伪造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加大对春秋开学季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专项检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治理,推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十二)持续抓好“三小”综合治理。严格执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持续加大“三小”治理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全面落实食品小作坊“四有”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规范,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和“六统一”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三小”监管水平。
 
  (十三)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以网格化监管为依托,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积极推进监管重心下移,扎实开展“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项行动,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着眼食品安全关键点源,构建“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
 
  (十四)督促食品企业主动排查隐患,明确风险点源,落实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考核,建立培训大纲、题库和信息系统,实施抽查考核。督促仓储物流、大型销售企业强化冷链物流全链条预防控制措施。强化风险隐患排查,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要求,深入摸排食品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善于发现破解“潜规则”,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十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
 
  (十六)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实现进口食品销售信息可追溯。
 
  (十七)加大检验检测力度,统筹安排国家、省、市和区县抽检计划,采取企业自检、定期抽检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4份/千人要求,其中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2份/千人。加大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高风险的产品监督抽检频次,并做好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抽检信息公示。
 
  (十八)严格实施现场检查,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责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类别、管理能力、信誉度等要素,划分安全风险等级,明确监督检查频次。
 
  (十九)建立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和风险控制网络,定期发布风险监测和消费预警信息,进一步完善问题食品的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机制,及时公开抽检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强化市场风险控制力,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五、强化源头治理措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十)大力开展农业生产环境治理。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落实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十一)强化种养环节源头防控治理。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管理试点。
 
  (二十二)加强食用农产品“三园两场”建设。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扩大“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菜篮子”大县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和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加快“三品一标”认证,抓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品牌培育,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和生产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严格良好企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带动农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六、强化监管手段,不断完善制度机制
 
  (二十三)着力推进注册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标准,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办证效率。
 
  (二十四)加快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着力破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的问题,多渠道扩充职业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逐步建立以职业化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队伍为补充,专兼结合、一专多能、层次分明、梯队合理,与检查任务相匹配的检查员队伍,适应检查、办案、监管差异化需求。
 
  (二十五)深入推进“两图两档一承诺”工作。在食品安全“两档”建档达到100%覆盖率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两档”建设标准,规范档案内容和建设质量,进一步筑牢“两责”意识。
 
  (二十六)加强食品安全过程监管。建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一票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监督方式,提高问题的发现率,降低事故发生几率。
 
  (二十七)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二十八)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启用市级食品药品综合信息化监管平台,完成市区(县)两级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全面实现许可审批、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稽查办案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结合市级新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积极开展信息化三期建设,整合全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实现各级检验检测信息协同共享、数据分析和系统预警,进一步提升科学化监管效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二十九)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保持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鉴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三十)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信用平台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加大重点敏感食品走私打击力度。及时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监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增强企业食品质量诚实守信意识。
 
  (三十一)不断完善三级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展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加快新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步伐,全面完成室内安装和外立面装修工程。完成远郊区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全面开展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快检室运行管理,切实提高快检人员业务素质。
 
  七、积极宣传引导,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二)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部门协调,妥善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加大虚假信息查处力度。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和省食安办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统一安排部署,筹划好全市的宣传工作,展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果和“四项创建”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通过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
 
  (三十四)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及时公开政策法规、许可审批、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服务社会,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
 
  (三十五)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承担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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