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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加强全市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02 生效日期 2017-03-02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jzfda.gov.cn/col/1295578097767/2017/03/09/1489036403424.html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市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局请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本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至市局食品流通处备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至邮箱。
 
  联 系 人:张菊花
 
  联系电话:86688847(传真)
 
  电子邮箱:sjzspltjg@163.com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主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实际,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靶向性,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销售环节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职责分工
 
  (一)市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对各县(市)区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5、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二)县(市)区局(含派出机构)
 
  1、根据县(市)区委、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在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本计划印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对涉及的食品销售者逐户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三)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赴现场)方式,对食品销售者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积极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畜禽水产品专项检查;
 
  (2)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3)酒类专项检查;
 
  (4)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5)果蔬产品专项检查。
 
  2、检查人员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乡镇监管所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
 
  市局可根据省局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局在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外,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飞行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销售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县(市)区许可质量进行抽查,适时检查评价许可质量状况;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销售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销售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频次
 
  (1)市局: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不少于3个食品销售单位,1个基层监管单位;配合做好省食药监局部署的飞行检查工作。
 
  (2)县(市、区)局:参照市局安排,结合辖区监管实际,自行制定。检查频次和被检查单位数量不得少于市局。
 
  3、检查人员:
 
  检查组成员以市局食品流通处人员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抽调县(市)区业务骨干参加,也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双随机抽查
 
  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按照 “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和频次:
 
  (1)市局:从全市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3个单位。
 
  (2)县(市)区局:从辖区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3个单位。
 
  4、检查人员:
 
  (1)市局:全市食品销售检查员库随机抽取。
 
  (2)县(市)区局:县(市)区局食品销售检查员库随机抽取。
 
  六、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市局备案。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监督检查对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执法人员要责令食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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