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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现将《北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3-29 生效日期 2016-03-29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bhfda.gov.cn/gzwj/25876.jhtml
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北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北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及《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桂食药监综〔2015〕3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引入市场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首负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重要领域、重点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为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北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李绍成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局综合协调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人以及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综合协调科,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试点范围
 
  按照先行先试点、分步引导推广,结合我市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确定在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行业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五大类型食品企业: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鲜湿米粉、食品添加剂、饮料等9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店铺实际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顾客自选方式兼营(主营)食品,并向顾客提供相关服务的(食品)零售企业;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和大型餐馆;
 
  (五)重大活动保障专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各县(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上述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高风险的餐饮单位积极投保。
 
  四、试点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自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
 
  五、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和承保机构
 
  根据自治区统一招投标,确定了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期间的经纪服务机构。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中心支公司等5家综合实力强,保级性高的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作为我市试点期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
 
  六、保险责任
 
  被保险单位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单位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单位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三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由投保单位承担。
 
  七、工作措施
 
  (一)推动试点单位投保。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县(区)局要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将是否参保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采取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定期督促检查等方式,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保。保险经纪公司要帮助投保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强风险管控和防灾防损。承担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团队,加强组织管理、专户管理和服务管理,规范保险运行程序,简化投保和理赔手续,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宣传引导。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和服务团队,通过开展专题知识讲座、举办产品推广活动等形式向试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业务咨询、产品宣传、承保方案推介工作,突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作用,增强试点单位的投保意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引导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关注、支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列入诚信评级。市局各业务科室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整改及应急预案等工作,将重点企业、单位、个人是否投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和投保情况。
 
  八、实施步骤
 
  我市按照以下步骤,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底前)。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调查摸底,准确、全面掌握本市辖区内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请各业务科室、县(区)局于3月31日前将《北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一览表》(附件)报综合协调科汇总。
 
  (二)动员部署及业务培训阶段(2016年4月上旬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组织召开动员培训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试点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政策和保险合同,全面部署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对市辖区内试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承保保险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拓展业务,做好承保、理赔和服务等工作。力争全市保险试点范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覆盖率在2016年12月底前达到60%,在2017年5月底前达到100%。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6月底前)。市、县(区)局会同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已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对各市、县(区)的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区)局务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安排专门人员,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市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协作联动机制,指导和监督保险经纪公司认真履责。要针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会同保险经纪公司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完善保险合同、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信息报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季报制度。从2016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将试点以来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和理赔情况分别报送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陈君祯,0779-3902831;电子邮箱:bh39028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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