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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3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切实强化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人民消费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 〔2016〕137号
发布日期 2016-08-05 生效日期 2016-08-0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6/08/23/010666147.s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切实强化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人民消费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主体责任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统筹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分类分级推进,加强互联共享,加快推进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行模式。
 
  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坚持追溯体系建设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统筹调动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的组织保障机制。
 
  部门联动,互通共享。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
 
  示范带动,稳步推进。选择管理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作为追溯体系建设骨干,培育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基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深入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汽车维修配件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基本建成,全省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追溯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和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
 
  四、突出追溯重点,有序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一)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以农业投入品和苹果、茶叶、生鲜乳等有条件的农产品为重点,选择部分省辖市、县(市、区)和“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开展追溯试点,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加快本级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充分发挥追溯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畜牧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方,要按照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推进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追溯体系建设经验。(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郑州市、漯河市政府)
 
  (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品类为重点,指导、监督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统一规范、严格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牵头单位: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单位:省商务厅、郑州海关)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制剂类品种可追溯,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做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鼓励企业采用普遍适用的产品标识方式和信息追溯方法,以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中医管理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为重点,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实施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基本形成农业生产资料面上监管无盲区、链上监管无缝隙、点上监管无遗漏的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畜牧局;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
 
  (六)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对危险品的全程跟踪和追溯管理。(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以环境标志认证为手段,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郑州海关)
 
  (八)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各方联动,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在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市场和经营者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设信息化的追溯体系。鼓励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注重政府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地、本部门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方,尤其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支持协会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强化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畜牧局、中医管理局)
 
  六、强化措施保障,全面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一)完善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统一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省直各有关部门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管理,推动追溯体系建设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本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追溯体系建设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机制,细化各类市场和经营者追溯管理责任。针对建设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及时出台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力度,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银监局、保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广泛深入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门的追溯体系建设宣传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追溯体系社会影响。坚持正面宣传,加大典型企业和案例宣传力度,让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切实提高认识,形成积极参与的内在动力。创新宣传方式,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开展宣传,增强消费者主动选购可追溯产品的意识,培育扩大可追溯产品消费市场。在食品安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时点,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十三五”规划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分管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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