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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食安办〔2016〕7号)

核心提示:
为贯彻实施《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年―2019年)》(新食安办〔2015〕12号),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食安办组织制定《2016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6-04-27 生效日期 2016-04-2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8053.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实施《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年—2019年)》(新食安办〔2015〕12号),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食安办组织制定《2016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2016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年-2019年)》(新食安办〔2015〕12号),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2016年度全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以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这“五类产品、一个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
 
  二、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治
 
  (一)畜牧业产品
 
  治理目标:全区县城以上城区畜禽定点屠宰率达到70%,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违规单位查处率、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均达到100%,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可追溯率达到98%以上。
 
  工作任务:
 
  1.继续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使用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巩固现有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自治区畜牧厅)
 
  2.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杜绝禁用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不合格投入品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健全畜牧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产地环境保护。(自治区畜牧厅)
 
  3.加强屠宰场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打击牲畜私屠滥宰专项行动,突出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生产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自治区畜牧厅)
 
  (二)种植业产品
 
  治理目标: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农产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工作任务:
 
  1.开展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推进行动。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地县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7号)要求,加快农产品质检中心项目建设、验收和“双认证”进度。(自治区农业厅)
 
  2.开展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禁限用高毒农药”违法违规使用等行为。积极开展春季、秋冬季农资打假和农药克百威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和日常巡查。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购销台账制度。(自治区农业厅)
 
  3.加强果品质量监管。指导林果业生产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做好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普及化肥、农药、施药机具和生长调节剂等林果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果农科学用药、合理施肥。强化生态健康果园建设,启动森林食品认定试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
 
  (三)水产品
 
  治理目标: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工作任务:
 
  1.依法加强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强化重点时间节点的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依法加强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加强对养殖生产者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三项记录,严格执行禁限用渔药管理、渔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自治区水产局)
 
  2.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示范县的创建,加强对已创建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监督管理,2016年申报创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10个,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地8个,认证无公害水产品16个。举办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培训班13期,培训人数1000人次。(自治区水产局)
 
  3.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养殖主产区的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场所,以鲤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白斑狗鱼、虹鳟、罗非鱼、梭鲈、南美白对虾等我区主要消费品种为重点品种,不断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喹乙醇、甲基睾丸酮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违法行为,规范养殖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水产局)
 
  (四)饮用水
 
  治理目标:2016年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2016年废水国控企业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100%。全区城市(县城)出厂水质和管网末梢水质检测项目合格率为97%以上。
 
  工作任务: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继续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整治。完成全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自治区环保厅)
 
  2.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废水国控企业重金属指标每季度监测一次,确保重金属污染物全部达标。强化监督,组织各地州市环境监测部门定期监测废水国控企业排污口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不得出现缺测漏测情况。(自治区环保厅)
 
  3.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制定《自治区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产品监督抽查和质量整治,监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瓶(桶)装饮用水安全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市政供水企业和市政供水水质监管。制定我区年度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厂的卫生监督;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组织开展学校、托幼机构自备供水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住建厅)
 
  (五)食品生产加工
 
  治理目标:全面提升原粮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原粮卫生抽检合格率95%以上。食用植物油、乳制品、肉制品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1%、95%和88%以上。
 
  工作任务:
 
  1.继续把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关。制定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及许可前抽查工作,把好食品生产许可关口。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管理差、产品严重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认真做好25类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继续深化标识标签、桶装饮用水、调味料、糕点等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治理,严厉查处“两超一非”、违规标注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乳制品、桶装饮用水、植物油、酱油、醋和肉制品6类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出台葡萄酒、罐头、糕点等食品风险清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建立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开展保健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违法违规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专项整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
 
  3.强化食品生产监管。全面落实《自治区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飞行检查、监督检查和许可前的抽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问题,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食品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对监督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及时进行约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使用回收料、受污染原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围绕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三个环节,认真开展粮食质量监管执法活动,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严肃查处涉及粮食质量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切实强化粮食企业履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做好国家及自治区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推荐和评审工作,组织开展部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粮油质量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示范企业,将实行取消“放心粮油”称号的退出制度。(自治区粮食局)
 
  (六)餐饮业
 
  治理目标: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评定“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达到7.5%、52.7%以上。
 
  工作任务:
 
  1.继续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督促餐饮经营单位改善经营设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健全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提高餐饮消费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评定“良好”以上的比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持续推进旅游景点、交通要道等为重点的小餐饮整治,推动餐饮服务业不断提升自律自控水平,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旅游局)。加大对《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突出抓好清真食品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时段专项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清真食品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各地对达到国家三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清真餐饮场所、大型临时设置的清真饮食场所、国道省道县级道路主辅干线交通要道、餐饮聚集区清真标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罚。(自治区民宗委)
 
  3.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在春秋季学校开学前后,开展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完善餐饮服务设施、执行食品采购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防范事故风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
 
  4.完善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做好第五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持续推进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各项指标及动态管理办法,做到监督、监测及管理规范化;积极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从业者守法意识;组织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大节日前消毒餐具饮具产品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保障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七)食品流通环节
 
  治理目标:食品批发企业和商场(超市)、连锁经营便利店、专卖店预包装食品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率达到86.5%,食品零售店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率达到72.6%。县级以上大中型食品市场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工作任务:
 
  1.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制定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做好食品经营许可“两证合一”工作,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的准备工作。积极与农业、畜牧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监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业厅、畜牧厅、水产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加大对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力度,突出抓好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农村食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启动“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落实进口食品“清源”行动计划,严格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继续加强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及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完善进口食品随附官方证书制度,逐步实现进口食品种类全覆盖,从源头加强进口食品监管。组织开展进口肉类、食用植物油、酒类、蜂蜜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严格企业质量违规行为处罚。严格执行2016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风险信息采集、评估以及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工作。实施出口食品“一标两市”行动计划,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出口食品“同标同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国内外竞争力强的出口食品企业,带动新疆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持续推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体系建设
 
  1.加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力争年内出台《条例》。草拟《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报请自治区食安委审议出台《自治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风险会商制度》,加强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适时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城市“两个创建”现场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努力使创建县市成为食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样板区、体现监管成效的展示区、探索监管手段的先行区,以点带面,提高全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利剑”行动,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监管工作的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自治区食安办、农业厅、畜牧厅、工商局、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建设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查处虚假、违规认证。加强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生产等涉及餐桌污染方面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推进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畜产品生产管理所需的质量安全标准,全年制(修)订畜牧业地方标准15个。深入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11个。稳步推进畜产品认证,全年计划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不少于20个,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2个。(自治区畜牧厅)
 
  3.开展绿色农业推进活动。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品牌培育,积极推荐上报“三品一标”认证产品400个。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自治区农业厅)
 
  4.依据《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推动具有新疆特色的清真食品认证、清真食品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清真食品管理水平。(自治区民宗委)
 
  (三)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1.推进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的基本要求,以畜牧业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支撑,强化畜产品养殖、生产、投入品、屠宰等环节监管,全面推进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畜牧厅)
 
  2.巩固和完善食品“大备案一单通”电子监管系统,与电信公司合作,开展系统后台维护和数据清理,摸清全区使用系统的底数。采取倒逼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促进食品“大备案一单通”电子化监管追溯系统应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督促企业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控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创新清真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运用互联网+模式,在全疆推行清真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服务电子信息平台,提高对清真食品安全质量的监管能力(自治区民宗委)。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食品安全溯源技术研究,开展食品安全评估和高风险污染物暴露评估,建立食品风险预警防控系统。(自治区科技厅)
 
  3.推进重要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乌鲁木齐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酒类流通电子追溯平台建设,推动酒类市场电子随附单试点建设。在全区推行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试点建设,支持“放心酒”示范店试行企业,引导酒类流通行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餐饮行业,继续推进国家钻级酒家酒店评审工作,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和举措,消除餐桌污染。(自治区商务厅)
 
  (四)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1.进一步健全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技术培训,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测点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覆盖100%的的县(市、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在50个县市开展蔬菜、畜禽、水产、食用菌和水果例行监测,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科学运用检测结果。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扩大监测品种范围和样本数量,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排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制定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确保库存原粮抽检样品代表数量达到全区粮食库存的15%以上,国家临时存储小麦质量检验率达到100%,“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节日期间粮油市场成品粮油抽检样品不少于35份。(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水产局、粮食局)
 
  3.加大食品抽检监测力度。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抽检计划、检验流程管理、数据分析评价、不合格信息公告、后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组织完成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达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及时下达地县两级监督抽检任务。针对消费量大、安全隐患多的重点产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及时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1.深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组织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组织开展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做好正面宣传,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形象,正面报道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风险警示。密切关注舆情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周”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氛围。(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利用好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这个平台,发挥好专家在政策咨询、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抽检结果公告、稽查办案通报、重特大案件曝光、飞行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推进社会共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认真执行《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1〕176号)规定,落实奖励资金,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六)其他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工作,巩固成效、扩大战果,突出打击食品领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制假售假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自治区公安厅)
 
  2.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规定,进一步落实属地部门责任,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和规格要求,建立健全涉案物品检验认定、无害化处理,舆情应对分析等工作机制,互相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坚决防止见疑不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3.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组建风险评估专家队伍,督促企业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自上而下三级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完成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直通的信息直报系统,推进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高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强化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落实。指导地州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认真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认真研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状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促进食品安全形势平稳趋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坚决杜绝有案不查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督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成效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安办要加强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自治区食安办将适时对各地州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食安办要定期汇总、上报和公布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情况,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安办。要重点总结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做法和经验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主要问题,提出治理“餐桌污染”的意见建议。
 标签: 餐桌污染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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