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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三批下放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5〕66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食药监局决定在2014年7月1日下放第一批、2015年3月1日下放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再下放第三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5〕667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47587.html
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认证审评中心、有关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食药监局决定在2014年7月1日下放第一批、2015年3月1日下放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再下放第三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1.乳制品(除婴幼儿配方乳粉);
 
  2.酒类中的白酒,肉制品中的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特殊膳食食品;
 
  3.其他食品中的婴幼儿食品(除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
 
  二、实施节点
 
  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2015年10月1日起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正式实施。
 
  涉及第三批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许可申请,市食药监局已受理、尚未作出决定的,由市食药监局继续按相关许可程序开展许可工作,直至审批办结。
 
  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中,原由市食药监局或市质监局审批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需变更、延续,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查、决定;需依法注销、补正、撤销、撤回和核准吊销的,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前期手续后,报市食药监局审批决定。
 
  三、下放后职责分工
 
  市食药监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包括以上产品相关事项的备案)。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除市食药监局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下放工作,切实做好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保障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序衔接及工作质量,市食药监局将不定期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一)公告许可事项
 
  各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办理机构、地址、办理时间、联系方式等。完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做好对许可申请人的指导工作。
 
  (二)从严实施许可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等要求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保障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严格许可审查(包括委托审查、联合审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作出的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应向社会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查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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