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发布日期 2001-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l/200712/t20071204_148313.html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修订《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见附件1),废止《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见附件2)。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6件)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1件)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6件)
 
  一、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1.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必须在到现居住地3日内向当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取得查验证明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2.第十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检查其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人员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检查婚育查验证明或者明知无查验证明而予以批准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二、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检疫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2.将第六条中的“省农牧业厅”修改为“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七条修改为:凡农作物种子(含牧草种子)、果树苗木(下称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之前,都要进行检疫。以商品粮、薯类改做种子用时,要严格检疫。
 
  4.将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省植物保护站”修改为:“省植物检疫机构”。
 
  四、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删除第十五条,即: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
 
  2.删除第十六条,即: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从事一定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0%;
 
  (六)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0%以上;
 
  (八)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九)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三废”的排放量及噪音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企业的经营期能达到10年以上。
 
  3.删除第十七条,即: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填写《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计划单列市所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删除第十八条,即: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认定证书,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5.删除第十九条,即: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6.删除第二十条,即:经营期未满10年的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之前,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及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删除第七条,即:对外国籍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籍的车辆,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计征。没有双连协议的每月按费额标准的2倍计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1件)
 
  1.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19日发布辽政发〔1989〕7号文件发布
 
  2.辽宁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8月24日发布辽政发〔1987〕106号文件发布
 
  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6月2日发布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
 
  4.辽宁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78年9月10日发布辽革发〔1978〕246号文件发布
 
  5.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0年12月25日发布辽政发〔1980〕487号文件发布
 
  6.辽宁省市内电话用户集资暂行办法
 
  1985年7月30日发布辽政发〔1985〕98号文件发布
 
  7.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3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
 
  辽政发〔1986〕110号文件发布,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8.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7年8月17日发布辽政发〔1987〕100号文件批转
 
  9.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6日发布辽政发〔1988〕55号文件发布
 
  10.辽宁省林地栽参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8月10日发布辽政发〔1989〕73号文件
 
  11.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6日发布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
 
  12.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
 
  辽政办发〔1992〕71号文件发布,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13.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3月11日发布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
 
  14.辽宁省粮食作物杂交种子专营办法
 
  1996年4月9日发布省政府第65号令发布
 
  15.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5月8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
 
  辽政发〔1987〕48号发布,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16.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
 
  1993年1月9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
 
  辽政办发〔1993〕5号发布,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17.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
 
  1987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2月26日修订
 
  辽政发〔1987〕72号发布,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18.辽宁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1日发布辽政发〔1986〕115号发布
 
  19.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1日发布辽政发〔1986〕115号发布
 
  20.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26日发布辽政发〔1988〕101号发布
 
  21.辽宁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0日发布
 标签: 规章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