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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长兴县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3〕54号),设立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发布单位
长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zjcx.gov.cn/art/2014/1/21/art_79_106548.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3〕54号),设立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六)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八)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按职责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二)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组宣人事科;

  3.政策法规科;

  4.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监督检查科、应急管理科);

  5.行政审批科(挂企业注册科牌子);

  6.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挂企业监督管理科牌子);

  7.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

  8.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9.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10.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

  11.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

  12.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13.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四、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总工程师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派出机构

  按区域设置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雉城分局、泗安分局、和平分局、煤山分局、夹浦分局、李家巷分局等6个分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统一使用省定基层工商所专项行政编制162 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农业、林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2.农业部门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和水产养殖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林业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4.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林业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修)订。

  2.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质量技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县经信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经信委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商务局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商务局负责制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县商务局负责制订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制订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与县城管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定点及摊位设置管理,负责做好规划定点外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建县市场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设置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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