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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3〕12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设立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发布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13〕124号
发布日期 2013-1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zwgk.guilin.gov.cn/zfwj/detail.asp?ID=208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设立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 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基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和小学、幼儿园食堂监管职责下放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职责:
 
  1.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6. 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7.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 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 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 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 、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监督实施全市食品行政许可、食品质量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零售(连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承办议案、提案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监控和处理。
 
  (二)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考核评价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负责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管理规范;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餐饮监管科
 
  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
 
  (七)药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饮片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包装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八)药品流通监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广告监测;负责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十一)稽查科
 
  负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负责本系统稽查工作统计汇总;指导和监督全市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和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三)财务科
 
  拟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编制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5名(含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划转行政编制6名、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划转行政编制1名、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 名,副局长3名(其中2 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为建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 1 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食品药品稽查专员(正科长级)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7名(含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科级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工作。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市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局应当尽快上报自治区卫生厅。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 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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