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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咸阳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不断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发〔2013〕6号
发布日期 2013-04-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xianyang.gov.cn/gk/gk11/gk1101/58378.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不断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一)深刻领会《决定》和《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国务院《决定》客观、准确地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提出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政府继《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之后,又制定了操作性更强的《实施意见》,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指南。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贯彻落实好《决定》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职责,把《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逐项变成具体措施和要求,扎实推进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深化体制改革,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身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县市区长担任。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理顺职责关系,明确职责任务,配备专职副主任,加强领导力量。要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解决好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三)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借鉴渭南改革模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完善基层管理工作体系。要综合设置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牌子,承担辖区内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生猪牛羊屠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辖区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监管所建设费用,在省财政以奖代补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不低于每所5万元,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在社区农村建立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为主体的群众监督队伍。信息员、协管员的补助,由县级财政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定额补助。
 
  (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协调联动机制、配合合作机制、司法衔接机制、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和"一把手工程"、"一票否决"、"第一问责"的"三个一"工作机制。
 
  (五)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市政府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创建达标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在省政府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对完成检验检测体系整合规划,达到验收标准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创建达标的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奖励50万元。
 
  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六)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生产基地创建。严打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落实工作力度。加强肉品管理,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和注水(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以及非法勾兑行为。
 
  (八)深入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无证摊贩。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性抽检结果公示制度。围绕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加强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的监管。
 
  (九)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执法手段,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食品安全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立案,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十)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方案,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
 
  (十一)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企业失信举报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对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并淘汰出食品市场。
 
  (十二)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下架、退市销毁制度。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三)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开办咸阳"食品安全大讲堂",每年至少举办2次以上专家讲座。督促企业强化内部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五、围绕强基固本,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本地人口数量和食品企业数量,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一线执法队伍配备现场快检和调查取证设备。特别是要按照《关于全市各镇(办)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通知》(咸编办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重点做好镇(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所建设工作,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资源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107号)的要求,在全省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市、县两级分别逐步组建统一的农产品检测中心和食品检测中心,建成后隶属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镇办配备食品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及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镇三级的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化网络。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
 
  六、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强大合力
 
  (十八)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要依托"12331"电话举报投诉系统建立市、县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十九)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治理成效等。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分析处置的工作制度,把舆情作为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形成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十)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要发挥消费者协会、基层行政管理、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特邀监督员、新闻媒体等在城市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一)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切实保障。
 
  (二十二)加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结合,与评优评先和干部任用挂钩,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各类重要的评优树模资格。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第一问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促进各级监管部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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