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工商(食)〔2013〕24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55号)精神,现就做好夏季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工商(食)〔2013〕240号
发布日期 2013-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jsgsj.gov.cn/baweb/show/sj/bawebFile/842440.html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55号)精神,现就做好夏季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治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梳理分析近年来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上,科学研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督排查。各地要针对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以肉制品、乳制品、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酒类、调味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制定具体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系统摸底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二)组织开展添加剂专项排查。各地要继续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识标签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制度,切实防止非食用物质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三)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排查工作。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依法处置媒体提供的线索或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指导、督促行业内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行动,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积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鼓励群众参与隐患排查行动,形成社会合力。

  二、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各地要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检查,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依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行为。

  (一)强化食品监督抽检。要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本着“突出重点、依法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防腐剂、甜味剂、漂白剂等指标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科学组织、统筹安排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各地要集中执法力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汇总、分析和案件的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根据监管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紧抓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围绕事前报告、部署落实、清查处理、移交移送、总结报告“五个到位”的标准,规范、及时、高效地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

  三、切实做好宣传教育、舆情处置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要强化对本辖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食品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者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沟通舆情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各种恶意炒作。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做好工作,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档、力度不减弱、要求不降低。

  附件:《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5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4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