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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1〕24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12861838.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市食安办)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及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市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指导协调县(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我市食安委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市食安办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配合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宣传报道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建立政法部门之间查案办案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好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审批及申报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工信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教育局

  负责督促指导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成熟、适宜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示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技普及、宣传、科技成果推广等有关技术服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民委

  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监察局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现象;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城乡建设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各地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开展食安全宣传教育,会同食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监督检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环保局

  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组织、指导各地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农业环境监测。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农业局

  负责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协助市环保局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的检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并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卫生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验技术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工作;协助市食安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相关营养膳食的宣传、教育、普查和指导;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工商局

  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的食品流通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中涉及工商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对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以及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辖区内生产企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中涉及质监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承担市食安办的日常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餐饮服务相关领域、阳光早餐、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以及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养殖环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水产畜牧部分的建设;负责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养殖环节兽药残留检验检测;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草原监督管理;可在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对“瘦肉精”进行监测、认定和查处。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旅游局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法制办

  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政府新闻办

  协调有关食品安全涉外宣传工作。根据市政府的有关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召开相关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城乡数字化办

  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市城管局

  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早点、排档和快餐摊点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十七、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办事处

  依法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品质和食品包装物及运载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的有关业务咨询、指导,配合广西局业务主管处室完成对需实施检疫审批、认证、注册、备案登记企业的调查、检查、考核和评审,并对获证或核准企业进行后续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及备案上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进出境食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相关进出口食品风险预警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市广电局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采访、报道;根据授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市物价局

  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收费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食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负责开展食品商标标识、食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严厉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商标标识、假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市司法局

  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市住房局

  负责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直管公房的租赁;配合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协调处理全市直管公房和已依法交付使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食品安全相关投诉和纠纷。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明确强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大力支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整顿和切实规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和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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