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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杭政办函〔2012〕20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2〕203号
发布日期 2012-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408286.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7日

 
  杭州市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全市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建设,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市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依然存在,违法问题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解决突出问题,抓好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2012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一、深入实施为民办实事工程
 
  2012年,市政府继续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入为民办实事十大工程。小餐饮店监督覆盖率达100%;组织一次小食品店食品安全“回头看”;推行小作坊产品目录监管制度,产品抽查覆盖率、安全性指标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继续推行肉菜等鲜活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确保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96%以上。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专线电话与监督员队伍。
 
  二、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清理。围绕食品安全问题及潜在风险,重点深挖“行业潜规则”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对初级农产品生产、水产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环节,开展全面、严密的隐患排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包干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强化监管责任,抓紧抓实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对确有违法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治方案,为落实长效监管措施打下基础。
 
  (二)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中使用禁用药物及滥用抗生素、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
 
  (三)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
 
  (四)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使用“地沟油”、“瘦肉精”以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食品店、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巩固小餐饮、小作坊整治成果,创建30家省级示范店;组织一次小食品店整顿工作“回头看”专项督查,创建300家市级示范店,其中四星级示范店不少于10家。
 
  (五)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的监测,加强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GSP(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七)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八)开展餐饮具和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九)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十)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深入推进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机制建设。抓好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等关键点的监管,完善农产品监测数据直报系统;探索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全面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继续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和电子监管,在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品牌超市进校园”工作,稳妥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乡镇和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强化对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餐饮业引导开展“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管理,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继续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强化农村家庭聚餐申报及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十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平稳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工作,进一步健全区(县、市)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明确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重点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平安区、县(市)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施市对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食品安全综合考评和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评议、考核。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市)和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成果。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完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各级政协“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民主监督等活动,督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配合做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依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薄弱环节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201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提高监测结果的共享和应用水平,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配齐食品安全监测点装备,加强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以县域为重点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和优化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加强应急检测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检测及技术研究。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各类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队伍及技术装备建设,分级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体系和通报机制,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要求。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结合2012年全国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继续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推进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九)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管理。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管理,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二十)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依法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等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二十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责任。建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加强培训和考核。加强幼儿园、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的知识培训,提高集体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自我管控水平。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的制度,增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乳品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进一步推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设,共享信用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在企业中积极开展诚信道德和增强遵纪守法生产经营意识的宣传。
 
  六、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二十三)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发展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队伍,加强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优势,引导公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强化与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媒体信息员的作用,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十四)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全面启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96317”,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规范“96317”举报电话的运作和接报处置。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参照省、市有奖举报制度规定,抓紧制(修)定本地区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加大对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诚信自律宣传,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科学认知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22号)精神,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
 
  (二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现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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