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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衡政发〔2012〕1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湖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湘食安办发〔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衡阳市人民政府制定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本办法从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发〔2012〕17号
发布日期 2012-06-10 生效日期 2012-06-10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现将《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湖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湘食安办发〔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向农业、畜牧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与举报人同等对待。
 
  第四条 举报提供的线索和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经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举报案件办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支付工作。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每年适当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
 
  (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经查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举报案件复杂、有较大异议的,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食品安全办指定部门办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
 
  根据具体案情,参照涉案货值数额大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标准: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标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监管执法部门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由食品安全办提请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级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
 
  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市级奖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县(市、区)奖励;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兑现:
 
  (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以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方式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审批。
 
  (二)食品安全办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举报奖励经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查办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同级食品安全办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领取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确认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举报线索的受理和案件查办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推诿、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及时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 )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四)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五)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办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六)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七)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一)市农业局---12316(农产品种植环节)
 
  (二)市畜牧水产局---8333137(养殖环节)
 
  (三)市商务局---1231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酒类管理)
 
  (四)市工商局---12315(市场流通环节)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生产加工环节)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813010(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
 
  (七)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365(进出口环节)·
 
  (八)市公安局---110和8197310(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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