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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乌政办[2009]1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政府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9]136号
发布日期 2009-05-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部署,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通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顿,使各级政府、各环节监管部门及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有效执行,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和责任分工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整顿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及整顿工作的有效性和整体性;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牧部门负责。
 
  1.整顿农药市场,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创建县(场)和已获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加强林果基地抚育管理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含毒、残留、污染等有害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确保林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
 
  2.认真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的行为。加大对畜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整顿和规范水产品批发市场,严格水产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和可追溯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监测、抽验。
 
  3.加强投入品监管。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扩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完善认证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产品和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用标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5.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要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坚决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通过奶站清理整顿,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监测,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确保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
 
  6.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度。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认证证书备案制,对无检测证明的蔬菜和未检验检疫合格的畜产品严禁进入乌鲁木齐市场。
 
  7.开展对种子(种苗)、农药和肥料等主要农资的打假专项整治,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
 
  (二)生产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负责。
 
  1.加强食品标准化工作,加快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步伐。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全面提升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加强从业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滥用、乱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3.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加强对小作坊集中区域的整治。坚决打击黑窝点,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负责。
 
  1.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2009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批发商、大型商场及连锁超市、生产厂家100%进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零售商90%使用“一单通”。加强对商家食品备案信息的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2.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牧区、学校周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突出抓好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酒类、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牧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检查,强化对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和经销过期变质、病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3.加大食品快速检测力度。对快速监测发现的区域性问题、重大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4.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力争2009年底前全市50%行政村至少创建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四)餐饮消费环节整治:卫生部门负责。
 
  1.积极推进对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落实食品采购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和规范台账等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2.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宾馆、小型餐饮单位、早夜市小餐点及农村自办宴席,推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以及温度和时间的控制等作为重点环节,把食物中毒风险较高的熟食卤味、盒饭、凉拌菜作为重点品种。
 
  3.逐步提高餐饮业、食堂开办门槛。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卫生条件差和无证经营的饮食摊点要坚决取缔。
 
  4.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等行为。
 
  (五)畜禽屠宰和酒类整治:商务部门负责。
 
  1.加强生猪(牛、羊、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全面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散装酒的经营监管,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勾兑冒充白酒的违法行为,开展假冒名酒、洋酒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
 
  (六)保健食品整治:卫生部门负责。
 
  在全市联合开展保健食品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经营品种及状况。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重点整治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严把保健食品注册关和广告审批关,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的整治力度。把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与保健食品抽验相结合,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引导有关媒体规范发布广告,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曝光力度。
 
  (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卫生部门负责。
 
  在当前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整顿时间
 
  从2009年4月至2010年底,利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食品安全整顿的任务和目标。
 
  (一)部署自查阶段(2009年5月- 6月)。
 
  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整治重点,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整顿工作。对目前开展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效情况开展自查;对自身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7月-2010年4月)。
 
  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5月-8月)。
 
  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强化督查整改,主要在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区(县)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和整治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9月-10月)。
 
  各单位认真开展整治工作总结和评估工作,市政府将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对整治工作进行通报。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是全市食品安全整顿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两个开发区整顿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和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和责任,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有关部门职责将作相应调整。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督查督办。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依纪追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严厉查处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地方、部门保护行为。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开展检查和评估,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三)加大整治力度,强化检验检测。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逐步建立市、区(县)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责任。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和酒类、粮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卫生部门负责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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