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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晋中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 晋中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科学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按照“抓专、抓实、抓细”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当前我市存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是重点产品。主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二是重点单位。主要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等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三是重点区域。主要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等制度,逐步推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深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完善以农业标准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到今年年底,全市县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主要蔬菜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市农业局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取缔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的小作坊;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作坊式加工点的监管力度,重点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驻厂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在酒类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非法使用添加剂及滥用、伪造标识、标注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我市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市质监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等七项自律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市工商局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严格卫生许可。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卫生监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群众性食物中毒事故。(市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和取缔猪、牛、羊的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商务局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农药、煤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15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5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市质监局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出口食品包装材料及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市质监局牵头)
 
  四、工作要求和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工作督查、措施保障等工作,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明确本辖区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及整治措施、工作目标,确保任务落到实处,认真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质量信誉;要全面落实当地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部门依责监管、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步骤合理、措施得力、监督考核有效。这次专项整治,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集中整治行动,统一领导指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并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同时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分工协作,提高效能。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整治中的难点问题,务求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省政府关于完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重点实施政府推动,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场拉动,加快建立企业产品的市场质量诚信体系、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和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部门联动,形成质监、农业、工商、卫生、药监、商务等部门联动的合力;查处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舆论促动,努力营造群众满意的消费环境、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三)基层切入,夯实基础。要在全市大力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放心企业”、“放心社区”、“放心乡镇”评比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诚信守法的典型事例;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从基层抓起,适时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启动仪式,组织专业技术和执法人员,深入全市企业、社区、乡镇,对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企业生产规模、设备、人员、制度、检验手段等进行广泛摸底排查和巡查,确保本方案的十二个100%落到实处。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要坚持典型查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切实营造整治氛围;要建立市、县两级新闻发布会制度,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同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切实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督查,强化责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快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质监局,其主要职能: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对外发布信息。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通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整治工作。二是建立重大案件及时汇报制度。在整治中发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案件,2小时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领导小组负责人。三是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周报告制度,即各成员单位将每周查处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情况,于每周五10时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月汇总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四是验收考核制度。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制定分阶段整治目标和任务,对本部门落实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部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情况。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追究,确保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特别规定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不扎实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要求,认真追究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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