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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含机关食堂、职工餐厅、工地食堂,下同)是职工用餐的主要场所,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数量和就餐人数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但部分企事业单位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还存在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食品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职工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服务“两抓整推”和“6+2+3”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摆在突出位置,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做到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规范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申请开办食堂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的用房、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备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辖区企事业单位食堂100%登记建档并纳入监管范围;符合条件的食堂100%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达100%。要督促企事业单位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减少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检查;要针对企事业单位食堂加工制作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状况,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食堂。
 
  四、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是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单位(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堂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企事业单位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报该单位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监督检查和巡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等情况,共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六、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和示范工程建设。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指导企事业单位食堂创建食品安全信誉度A级、B级单位。同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积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2、建立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得由加工供应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要定期对各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让企事业单位拥有自己的“驻店食品安全检查员”,构建覆盖每一家监管对象的自身管理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职工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单位领导责任制、食品添加剂管理、索证索票、原料验收、食品贮存、加工过程、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制订自我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食堂配备满足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需要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等设施设备,进一步规范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总结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附件:   企业职工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doc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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