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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太仓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太政办〔2009〕11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太仓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太仓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太政办〔2009〕110号
发布日期 2009-1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太仓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重点整顿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使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规范;辖区内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制度,规范标签标识管理,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2.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按照年度报告等工作要求,定期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上报备查。

  3.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和监测。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4.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申报制度,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全面整治食品小作坊

  1.当前,省市县机构改革正在启动实施阶段,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原职责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措施,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5号)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调查摸底,摸清我市各类食品小作坊情况,深入推进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

  2.全面整治2008年经同意并发布产品目录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小作坊。完善小作坊监管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或其它非登记农药有效成分、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1.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2.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加强农药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开展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蔬菜、水果等主要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

  3.开展饲料专项整治。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加强对畜禽、水产等养殖户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在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并追踪溯源。

  4.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对兽药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禁用药物行为;开展兽药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规范畜禽、水产养殖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5.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6.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规范"三品"生产行为和标志使用行为;对市场销售的"三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三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

  (四)食品生产环节

  以高风险和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5号)要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专项整治,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使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加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建立较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体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调研,把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巡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

  (五)食品流通环节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和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杂店等为重点对象,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着力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奶制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1.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文件,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加强日常巡查。下移监管重心,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3.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适合不同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的电子台帐、纸质台帐和票据粘贴台帐,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的覆盖面。

  4.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测。针对流通环节特点,科学确定食品监测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程序,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开展市场规范和执法检查工作。

  (六)餐饮消费环节

  以农村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1.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2.规范餐饮业原料采购索证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行为。

  3.开展餐饮单位餐具消毒的集中整治。对餐饮单位的餐饮具和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饮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开展熟食卤味、冷菜、盒饭等高风险食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4.严格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品种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七)畜禽屠宰

  重点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证书、标志牌的行为。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猪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1.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大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继续清理整顿和整合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不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加强屠宰企业资源整合和改造升级,规范屠宰企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水平。

  3.逐步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对畜禽实行标识制的管理,严格生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

  (八)保健食品

  重点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1.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工作。

  3.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及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九)食品进出口环节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违法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1.加强进出口生产企业监管,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2.加强对进口食品后续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3.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两区各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提出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合力。机构改革到位前,各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8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太政办〔2009〕65号)有关要求,认真抓好整顿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工作衔接,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避免出现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要通过开展联合监督抽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三)加大检测,加强自律

  加强检验检测。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检力度,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建立全面覆盖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整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

  加快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订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四)广泛参与,强化培训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食品行业组织要在本行业内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诚信教育,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社会监督。

  (五)严格督查,狠抓落实

  两区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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