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食药安委办〔2009〕1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各项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发布单位
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食药安委办〔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5-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各项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一、活动目标
 
  通过本次《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并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浓烈氛围。
 
  二、活动主题
 
  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  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活动时间
 
  从5月12日起至6月10日。
 
  四、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与其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
 
  3.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五、宣传形式
 
  1.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
 
  2.悬挂宣传横幅(见附件),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
 
  3.印发各类宣传资料;
 
  4.组织现场宣传咨询;
 
  5.出刊板报墙报等。
 
  六、活动要求
 
  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宣传活动,最大程度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工作实效。
 
  (一)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制作播出《食品安全法》政府领导电视讲话;出一期《食品安全法》报纸专版;举办一次《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组织一次进社区宣传咨询活动。此外,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下乡活动,增强农民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部门职责,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报道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三)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在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出板报墙报等形式,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氛围。
 
  (四)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宣传活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确保《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宣传活动形成的经验,于6月20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附件:
 
  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1.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3.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6.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7.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8.维护食品安全,从你我他做起
 
  9.做良心食品,创诚信企业
 
  10.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11.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12.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建立科学饮食文化
 
  13.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标签: 食品安全法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