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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威地税发〔2009〕1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威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征纳行为,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威地税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关于印发《威海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为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征纳行为,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从严核定查账征收资格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于2009年4月底前对全部餐饮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重新鉴定。 凡所得税贡献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一律作为疑点处理,对不能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列为检查重点。
 
  (二)在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中,要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认真核定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业纳税人资格。对所得税贡献率达不到最低标准,并不能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查账征收企业,要施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二、严格检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餐饮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情况的审核、检查工作,要将其应税收入、合法凭证等作为检查重点。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餐饮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各级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有关餐饮业会计制度及与税收政策差异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同时,还要加强对餐饮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提高其依法办税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餐饮业税负分析评估工作
 
  (一)要对同类型、同规模、同效益的饮食业户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并关注低于最低贡献率的业户情况,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随时对征收模式进行动态调整。
 
  (二)要定期报送餐饮业税负分析报告。各单位要按时(5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餐饮业税负分析报告,报告要反映餐饮业总户数,其中:查账征收户、核率征收户、定额征收户各是多少;所得税税负低于最低贡献率的企业有多少,有哪些整改措施;各单位餐饮业存在哪些税收征管问题,有什么具体措施建议。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威海市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餐饮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从事餐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餐饮业户(以下简称餐饮业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住宿业务同时经营餐饮业的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加强餐饮业“以票管税”工作
 
  一是大力推广税控机,加大对纳税业户开具发票情况的检查,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管理。
 
  二是加强发票和税款征收的比对工作,推行发票领购和税款征收双环节审核制度。
 
  三是加强发票使用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发票的用途、真伪识别方法、举报奖励和兑奖须知等,调动消费者自觉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强化协税护税作用。
 
  四是加大拒开发票的处罚力度,使纳税人不想拒开、不敢拒开,真正实现以票管税。
 
  第五条 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税负预警管理工作
 
  鲁地税函[2009]16号文件对餐饮业所得税最低贡献率规定如下:餐饮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税贡献率为1%;营业额在1000—2000万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税贡献率为1、5%;营业额在2000—3000万元以下的,最低所得税贡献率为2%;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最低所得税贡献率为2、5%。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或营业收入*100%
 
  凡所得税贡献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餐饮业纳税人,一律作为疑点处理,对不能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列入检查重点。
 
  第六条  加强餐饮业税收管理工作
 
  (一)规范查账征收企业税收管理
 
  一是规范收入核算管理。对所有餐饮企业全部安装税控装置,对每笔收入均要求由税控装置开票。注重对点菜单的管理,强化源头控管。
 
  二是规范支出核算管理。在成本方面,主要对烟、酒、面粉、肉食、海鲜等构成主要成本的原料以及台布、餐巾、竹筷、酱油、醋、盐等日用品购买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列支:本单位经手人出具的采购相关证明或外部供货人员出具的签字证明;餐饮业纳税人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餐饮业纳税人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在费用支出方面,主要是对水费、电费、人工费进行严格审核。
 
  三是规范纳税评估。从事餐饮业的所得税纳税人,账证齐全、收入、成本、费用能够完整提供有效合法凭证,核算准确,由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调查审核其经营情况与纳税人申报情况基本相符,经市(区)地税局确认后,对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评估发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要及时改变税款征收方式。
 
  (二)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动态监控措施。对按营业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对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二是完善发票管理。对企业领购、取得、使用和缴销发票行为严格管理,按月将各企业使用开出发票的份数、金额进行统计。通过统计分析。看其营业额与税款核定的营业收入是否一致,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应税所得率和税额核定方面达成一致,解决国地税管辖企业税负不公平问题。
 
  (三)建立健全个体餐饮业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定额核定方法。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所得税:
 
  1.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2.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核定;
 
  3.按照毛利率测算纳税人利润的方法核定。
 
  4.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档次、所处地段和经营情况分类、分级核定。
 
  5.按照桌(座)数量核定。对于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
 
  6.按照菜单金额核定。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营业额。
 
  7.按照现场跟踪法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蹬点,经实地了解跟踪后,确定营业额。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各单位在核定所得税定额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二是规范定额调整。通过发票比对,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要及时给予调整。
 
  第七条  加强餐饮业核定征收工作
 
  从事餐饮业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达不到省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七)应向消费者依法提供发票而未提供或未足额提供发票的,造成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税务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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