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5号)
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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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黔府办发〔2009)175号 |
发布日期 | 2009-12-31 | 生效日期 | 2009-12-3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学习作出具体计划安排。要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学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各类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要求,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年加大监督抽检频率和覆盖面。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本次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严把屠宰行业准入关,建立健全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酒类销售许可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依法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监,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食品广告的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法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及抽样经费的落实。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作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0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靠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畜禽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集中整顿,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通过食品认证和贵州名优食品的违法行为,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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