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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保护公平、促进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3〕104号)

时间: 2023-03-17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标杆,全力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实际行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市场监管场景建设。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函〔2023〕104号
发布日期 2023-03-10 生效日期 2023-03-10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标杆,全力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实际行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市场监管场景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严查消费领域虚假宣传热点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消费条件”等重要部署,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活动,加强消费领域虚假宣传监管执法,快速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重点查处老年消费市场虚假宣传问题。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严厉打击老年消费市场假借专家义诊、免费旅游、健康咨询讲座等方式推销“保健”产品、伪高科技产品的行为,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擅自使用“协和”“同仁”知名医院标识等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等行为,坚决维护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成效。 

2.重点查处儿童青少年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问题。严厉打击对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等使用误导性表述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对师资、培训效果作夸大、不实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法维护儿童青少年合法权益。3.重点查处医疗美容消费市场虚假宣传问题。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构、夸大自身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或产品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对医疗美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维护女性消费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严查经营活动标识仿冒混淆问题,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围绕强化商品标识、企业标识等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农资产品、食品、日用品等重要商品和企业名称字号等经营活动标识仿冒混淆问题,着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重点查处仿冒他人商品标识的混淆行为。严禁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突出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地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行为;突出农村庙会等时间节点和医院周边、学校周边等地区,严厉打击销售仿冒混淆食品行为;突出小卖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仿冒混淆日用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等行为。

2.重点查处仿冒市场主体标识的混淆行为。加强行业领军企业、老字号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具有核心技术中小企业、国有企业等名称字号保护,严厉打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标识,作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三)严查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维护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围绕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效能,坚持开放视野,创新监管理念,完善保护思路,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重点查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紧盯技术、数据等重要要素市场,严厉打击通过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员工或者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按照“培育、建设、提升”的工作思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等标准化建设,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评价、运行等制度,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化水平。根据总局要求,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基础建设,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组织申报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

(四)严查商业营销中妨碍公平竞争问题,着力构建良好竞争生态。聚焦打击商业营销环节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净化商业生态环境。

1.重点查处医药医疗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等商业贿赂,以及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招标投标、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济型酒店、快捷酒店等采用给予回扣等方式贿赂旅行社、导游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2.重点查处利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严厉打击雇用“水军”“职业代骂”“职业差评师”,或者利用消费者体验、买家秀、媒体评论、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方式,编造、传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信息的行为,以及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

3.重点查处经营者促销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聚焦节假日、“6·18”“双11”等集中促销时段,严厉打击线上线下促销信息不明确、谎称有奖、虚假设置奖项内容、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以及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五)严查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问题,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力度,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规范网络竞争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重点查处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实施“二选一”,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正常交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2.重点查处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的行为。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影响用户选择,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直播带货中虚构剧情进行“剧本营销”“话题营销”和实施虚假“海外代购”等营销行为,诱导用户消费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地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执法工作重点,迅速动员部署“保护公平、促进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2023年3月20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围绕执法行动工作重点,广泛征集、摸排案件线索,采取集中整治与个案查办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查核实,全力突破一批案件。(2023年3月20日—11月15日)

(三)全面总结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梳理提炼监管整治、案件查办等工作经验。省局将适时通报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以案促治。(2023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执法行动,切实解决影响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着力服务宏观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加强执法协作。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作用,强化与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社会宣传。坚持把宣传贯穿工作全过程,利用“3·15”、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执法行动等情况。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推进以案释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按时填写报送执法行动统计表、案件信息表,积极上报查办的典型案例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反馈省局交办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省局将把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各类材料要严格把关,其中执法行动统计表、案件信息表和典型案例每月20日前报省局,执法行动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省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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