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通知
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证”)开具使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通知》(农质管函〔2023〕1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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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生效日期 | 2023-11-29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证”)开具使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通知》(农质管函〔2023〕1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承诺证开具使用要聚集初级农产品和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及化学性质的农产品,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须附带承诺证销售,对其他农产品鼓励开具,茶叶、酒水、米面粮油、腌菜、肉制品等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无需开具。
二、规范开具样式。承诺证要符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农函〔2023〕297号)要求,内容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基本信息,其中承诺事项放在承诺证的上部,以醒目方式展示,中部为承诺依据,下部为基本信息,承诺依据要由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勾选。
三、规范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以二维码或者追溯码与承诺达标合格证二码合一样式展示的承诺证,须在二维码上方或周边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规范简称“承诺证”字样,扫码后须首先显示承诺证内容,严禁首先显示企业、产品信息或者追溯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系统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成。
四、规范附带方式。对上市农产品每批都要开具承诺证,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每批次(同一种类产品、同一质控措施、同一时间采收)开具,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
五、规范展示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展览展销、产品推介活动、申请政策项目扶持等,要把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证作为前置条件,参展推介的农产品必须规范带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农产品按规定应当附带承诺证的带证销售,并在其首页或产品销售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证信息。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农产品出产地或者产地收购时开具承诺证,防止在批发市门口等临时开证等不规范行为。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使用承诺证的指导和监管,确保上市农产品、参加展览展销农产品等都规范附带承诺证。农业农村部和我厅将结合各类调研和委托第三方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各地开具规范性,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考核,请各地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28日
(联系人:赵文利 电话:029-873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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