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
时间: 2023-12-08
核心提示:
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本通知自二○○九年九月二日起施行。
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本通知自二○○九年九月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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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 |
发布日期 | 2009-09-02 | 生效日期 | 2009-09-02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cfe-samr.org.cn/zcfg/bjsp_134/gfxwj/zcwj/202208/t20220802_4424.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豆异黄酮应当来源于大豆。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大豆异黄酮推荐食用量的食用安全依据。
三、大豆异黄酮测定的成分包括大豆苷、大豆苷元、染料木素和染料木苷四种,应当标明每一种成分的具体含量和大豆异黄酮的总量。
四、产品适宜人群为成年女性,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
五、注意事项中应当注明“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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