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有关请示事项的复函 (川环办函〔2024〕273号)
时间: 2024-05-28
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
你局《关于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相关问题的请示》(成环报〔2024〕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关于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相关问题的请示》(成环报〔2024〕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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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川环办函〔2024〕273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 生效日期 | 2024-05-2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相关问题的请示》(成环报〔2024〕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氮氧化物自行监测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要求,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啤酒制造排污单位的氨氮、总磷、总氮自行监测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要求。
二、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自行监测方案应当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暂无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工业炉窑、酒的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农药制造等行业部分污染物无许可限值,也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暂无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三、你局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证质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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