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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时间: 2024-07-08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9大类食品826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811批次,不合格15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9大类食品826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811批次,不合格15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质量指标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农兽药残留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标称龙海市源庆食品厂2024年4月12日生产的香蕉牛油果蛋卷,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标称漳州山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6日生产的白砂糖,色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销售单位为沙县和润万家生鲜超市。漳州山峰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三)标称莆田市冠亚食品包装有限公司2023年9月18日生产的压榨一级花生油,酸价(KOH)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销售单位为莆田市涵江区麦德好超市。
 
  二、食品添加剂问题
 
  标称福建正福茶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生产的红茶(金骏眉),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福建令心纯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正福茶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标称泉州峰州茶业有限公司2024年3月8日生产的铁观音茶叶,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韵馨香茶业有限公司。泉州峰州茶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南平市建阳区乐佳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连城县壹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4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连城县壹家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四)晋江市池店镇文友蔬菜商行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9日),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晋江市池店镇文友蔬菜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五)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青尖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长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果然精选木瓜(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七)三明梅列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6日),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田店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7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宁万佳财富广场店销售的金鲳鱼(中)(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建宁万佳财富广场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五、其他污染问题
 
  标称漳州市裕华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4日生产的花椒粉,检出罗丹明B,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漳州市裕华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doc
 
     2、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xls
 
     3、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xls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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