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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泗洪县、洋河新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泗洪县、洋河新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奶香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朱湖镇金乐福购物中心销售的奶香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朱湖镇金乐福购物中心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公斤,货值60元,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全部销售完毕,并张贴召回公告,因时间太久无人上门反应,未能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不合格产品是从宿迁艾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超市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价格为正常市场价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超软黄油吐司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亿万佳超市销售的超软黄油吐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亿万佳超市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5公斤, 共计2.5公斤,货值35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已零售完,收到报告后,商家立即进行召回公告,没有顾客上门反映情况,未能有效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是从宿迁艾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一元大赤豆(冰棍)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哲尔商贸商行销售的一元大赤豆(冰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哲尔商贸商行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袋, 共计2.4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已销售30袋, 共计2.4公斤。收到报告后,商家立即进行召回公告,没有顾客上门反映情况,未能有效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冻乌鸡

  (一)抽检基本信息。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泗洪店销售的冻乌鸡,恩诺沙星、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泗洪店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9.5公斤,共计9.5公斤, 货值300.2元,已销售9.5公斤,共计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收到报告后,商家立即进行召回公告,没有顾客上门反映情况,未能有效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冻乌鸡是总部统一配送,超市无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9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老锅巴(麻辣味)(油炸类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德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锅巴(麻辣味)(油炸类膨化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德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箱,共计100.8公斤,货值1050元,已销售30箱,共计100.8公斤,召回23箱, 共计77.28公斤,封存23箱, 共计77.28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为经销商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5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小胖西酒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蓝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胖西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蓝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0瓶,共计25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200瓶,共计2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经销商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洋河新区中心店销售的标称徐州市九里区拾屯镇新星炒货厂生产的“爱嗑来”牌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洋河新区中心店购进不合格食品4袋,10kg/袋,共计40kg,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江苏千百美超市有限公司洋河新区中心店销售的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査验义务,并能提供进货来源,提供相关票证及检验报告,因此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上述涉案食品已无库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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