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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指引的通告

时间: 2026-05-20 来源: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经研究,清远市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由各县(市、区)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办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指引,现予以通告。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5-14 生效日期 2026-05-1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
备注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经研究,清远市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由各县(市、区)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办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指引,现予以通告。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清远市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指引

一、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从事《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内食品品种(如食用植物油、白酒、食醋、果葡糖浆等5大类14小类)道路散装运输的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二、许可依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

三、实施机构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四、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容器,且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

(二)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三)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六)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办理流程

该事项暂采取线下方式办理:1.申请人按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全部申请材料应予以打印、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携带纸质原件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2.办理人员收到材料后按照程序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开展现场检查、审批、发证。3.申请办结后,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前来取证及相关文书。

各县(市、区)局依据《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和本通告制定本辖区办事指南,企业按辖区内具体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七、证书核发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有效《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有效期为五年。

八、准运证的动态管理

(一)变更。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住所迁移但仍在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相应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准运证变更。新增或停用运输容器,新增运输容器的,应当在该运输容器投入使用前申请配发运输容器证明;停用部分运输容器的,应当自该运输容器停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

(二)延续。准运证有效期是5年,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三)补办。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遗失、损坏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申请补办。

(四)注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道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准运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运证的其他情形。

准运证被注销的,运输容器证明自然失效。

九、各县(市、区)咨询方式及办理地点

地区 发证机关名称 受理窗口地址 联系员姓名 联系电话
清城区 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清城区燕湖新城联湖花园17号楼(清远市民中心)三楼C区清远高新区、清城区综合业务区341号窗口 吴韶霞 0763-3665615
清新区 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清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黎舒晴 0763-5811906
英德市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市政府科技馆33-47号窗 莫伟韬 0763-2280011
连州市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州市连州镇星河路聚源大厦行政服务中心53、54号窗口 成玉萍 0763-6631190
佛冈县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冈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号至5号窗口 黄倩凯 0763-4272519
连南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3号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食品股) 殷成哲 0763-8669218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中路1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覃为毓 0763-8739901
阳山县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一楼阳山县市监局窗口 成S 0763-7801576

温馨提示

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附件:   1.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文书

   2.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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