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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期(总第324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96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9大类食品27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961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9大类食品2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有机物污染问题、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泰安凌云商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蜜桔,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阳县沈海风生鲜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济宁瑞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观里店销售的生猪肝,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梁山县李兰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五)长清区园蔬鲜生鲜超市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滕州市城郊金阁蔬菜商行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山亭区老张鱼行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东明县汤粥御品快餐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潍城区南关麦多快餐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三)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网通店销售的豆扣,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网通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莒县李玉刚熟食店销售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平邑县嘉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滕州市奥华食品厂生产的优质绵白糖,总糖分、还原糖分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肥城市孙秀华门市部销售的标称为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耀宁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市林岳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山瑶池饮用水,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真诚副食肉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邹平三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香面包,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五)菏泽市牡丹区银茂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菏泽市牡丹区保真香油王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芝麻香油,经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KOH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菏泽市牡丹区保真香油王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金乡县金兴商贸城佳泽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金乡县源冠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滕州市杏花村徐家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莒县兴芹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市莱芜区盛香斋肉制品厂生产的香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阳信县信城三泽佳宏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福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五)台儿庄区康宁路贾超蔬果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临沂商城曹春坤食品添加剂商行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酶制剂抗氧化剂,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市百福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泰安柏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井户包装饮用水,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柏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巨野县胖妮劈柴鸡院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七、有机物污染问题
 
  单县华慧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潍坊鲁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潍坊康世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酱牛肉,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潍坊康世晟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52.doc
 
  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52.xlsx
 
  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52.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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