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糖果制品、速冻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等13类食品3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糖果制品、速冻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等13类食品3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糖果制品、速冻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等13类食品3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亳州、宿州、蚌埠、阜阳、六安、铜陵、池州、黄山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阜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霍山黄芽茶,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安徽齐顶山茶业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六安瓜片,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徽齐顶山茶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黄山市祁门县祁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祁门红茶(祁红香螺),草甘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质量指标问题
(一)六安市金安区宜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六安市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徐集花生糖,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徽六安市祥和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蚌埠市怀远县榴城优鲜超市销售的、标称蚌埠市怀远县金玉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冰糖月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阳光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陵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池州)生产的九华峰牌黄精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阜阳市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玫瑰园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高粱大曲,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黄山市天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黄山市徽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笋衣,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黄山市徽珍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宿州市开发区朱家酱菜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宿州市埇桥区宿佳酱菜厂生产的群英汇脆(盐水渍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铜陵市枞阳县易家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铜陵市河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广式伍仁味月饼(果仁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宿州市玉露纯净水制造厂生产的玉露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宿州市泗县益康纯净水厂生产的益康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合肥冠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合肥纳之洁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亳州市蒙城县嘉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嘴锅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合肥硕麦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烧麦,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安徽腾华药业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人参松茸鹿血片、参茸虫草片,铅(以Pb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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