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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47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饮料、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食品等12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5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酒类、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饮料、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食品等12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5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淮北、亳州、宿州、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马鞍山市当涂县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扁鱼,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六安市裕安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六安福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粗粮蛋(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利辛向阳路分公司(亳州)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安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芜湖)销售的鲫鱼,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五、滁州市全椒县谢氏食用菌批发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六、芜湖峻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七、宣城市全椒巴蜀小龙坎火锅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铜陵市铜官区七货街零食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快乐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合肥庐阳区宽窄串餐馆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宣城市泾县山里人家米酒店销售的、标称泾县山里人家酒坊生产的纯粮米烧(规格:500mL/坛,52%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宿州市埇桥区陈圣军河南仟味一鼎餐饮加盟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宣城市泾县山里人家米酒店销售的、标称泾县山里人家酒坊生产的纯粮米烧(规格:500mL/瓶,52%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屿牛肉汤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淮北龙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天地超市铁佛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君彩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生产的益母红糖(冲调方便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亳州市蒙城县至尊尚城张三早点店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合肥硕麦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烧麦,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七、亳州市蒙城县曹博森饭店自制的皮冻(自制),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帅帅餐饮店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合肥禾露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三氯甲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禾露堂饮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3.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4.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5.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6.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7.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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