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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859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285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32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285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32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酉阳县优宜佳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三原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芝麻酱,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原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黑木耳,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渝北区赖世春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江津区静涵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四)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1组16号何际洪销售的、丰都县红岩酿酒小作坊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渝北区耿喜欢餐饮店使用的小花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好莱坞分公司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七)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何家场居委10组冉啟斌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农贸市场负二楼家具商场唐俊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鑫生活超市销售的鲜乌鸡(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百胜居委2组福记百货百胜店姚海林销售的苏打饼干(奶盐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一)江津区朗苑人家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九龙坡区中梁山友乐佳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三)江津区白沙镇洋霞食品店销售的干香菇,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江津区程洪餐饮店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五)潼南区李大妈生活超市销售的干木耳,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六)重庆重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销售的生鲜前腿肉(带皮猪肉),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巴南区杨勇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分公司销售的花鲢,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69号袁小娜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上海路150-216号负一层(A1)彭青青销售的鸡肉(鸡腿肉),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新壹街分公司销售的钳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奉节县陈光见鲜肉店销售的鲜猪肉,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渝北悠伴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四)秀山县吉汇嘉购物中心销售的猕猴桃,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垫江县凤玮食品超市销售的芹菜,毒死蜱、甲拌磷(甲拌磷、甲拌磷砜及甲拌磷亚砜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兴路196号负二楼1号王莉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场上范文平销售的、丰都县保合镇范文平白酒加工厂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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