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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总第350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酒类、乳制品、方便食品、糕点和豆制品共15大类食品60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5大类食品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酒类、乳制品、方便食品、糕点和豆制品共15大类食品60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5大类食品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济南槐荫鑫志民超市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东阿县珍姐干果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
 
  (三)济南槐荫齐磊生鲜超市销售的辣椒(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大哨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夏正文销售的豆角(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五)菏泽市定陶区亿客隆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六)菏泽市牡丹区人和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七)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东营区张秋莲手擀面店自制的把子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烟台牟平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兴豪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兴豪黑芝麻香油,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聊城市兴豪香油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科苑市场店销售的标称为淄博百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涮肉卷(速冻生制),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淄博百旗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昌邑市家对面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张店德芹蔬菜商行销售的辣椒(朝天椒),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张店德芹蔬菜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市北区高维起海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济宁高新区家友生活便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济宁姜长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鱼调料(半固体调味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济宁姜长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标准适用异议,经我局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5.doc
 
     2.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5.xls
 
     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5.xls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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