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9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2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10批次、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2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10批次、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2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10批次、不合格1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舟山市定海零食码头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北江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萝蜜干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杭州桐庐氿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吉如食品厂余杭分厂生产的玫瑰香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宁波鄞州宁东老杨海味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宁波老沈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嘣嘣脆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宁波市鄞州钟公庙邻集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宁波阿欣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年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淳安县化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当好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桐乡聚合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星枸杞(代用茶),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金华市婺城区金三品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浙江省义乌市盛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衣(油皮),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杭州萧山鑫锐超市销售的标称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陈酿】花雕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三)桐庐县城南街道亿丰超市销售的标称杭州鼎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谷杂粮(麻仁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义乌市斌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兰溪市梅江烧酒厂生产的杨梅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兰溪市梅江烧酒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兰溪市梅江烧酒厂生产的。
(五)杭州余杭新禹倡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超峰东路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月霞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皮,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东阳市明微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东阳市勤龙酒厂生产的黄酒,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七)杭州萧山商业城玉新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广东农夫山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生产的葵花子(原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八)义乌市慧鸣炒货商行销售的标称诸暨鼎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金华、舟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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