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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因销售过期啤酒被罚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颛桥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颛桥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01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闵行颛桥有限公司经营一家店招为“世纪联华”的超市,其主要从事食品、百货、烟草等产品销售。经当事人确认,其于2022年1月5日向消费者售出的“PAULANER Weissbier德国保拉纳小麦啤酒”,生产日期为2020.11.16,保质期至2021.11.16,并于2022年1月6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超市一楼啤酒展示货架上查获6瓶生产日期同为2020.11.16及保质期至2021.11.16的涉案产品,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经核实,涉案产品的进价为人民币15元/瓶,当事人在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共对外售出8瓶,销售价共为104.92元,案发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产品的销售价为人民币12.8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合计货值为181.72元,因降价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价低于进货价故无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交代有关违法事实,并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PAULANER Weissbier德国保拉纳小麦啤酒”六瓶;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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