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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一期食品抽检结果公布 白菜、开口松子、百合等13批次检出不合格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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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一期食品抽检结果,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等18大类食品1200批次样品中,有13批次检出不合格。
  食品伙伴网讯 10月2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一期食品抽检结果,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等18大类食品1200批次样品中,有13批次检出不合格。
 
  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不合格食品中,有3批次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2批次蔬菜检出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石泉县新鲜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新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白菜;城固县鑫福万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小青菜。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叶菜类蔬菜(芹菜除外)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还有,延川县长欣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小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3批次酒类产品检出酒精度不合格
 
  不合格食品中,有3批次酒类产品检出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规定,分别为:宁陕县亿生农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白河县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悠沁滋牌木瓜酒;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茶花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汉上臻品牌茶酒(蒸馏酒);西安广货云商贸有限公司明德门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鑫丰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米兜佬米酒(醪糟)。
 
  酒精度又称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含量应符合其标签明示值±1.0%vol。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有可能生产企业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卖。
 
  开口松子、原味瓜子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不合格食品中,有1批次开口松子和1批次原味瓜子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兴平市邳北韩记炒货店销售的1批次开口松子;标称西安市慧欣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咸阳真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鸽王牌+图形鸽王原味瓜子。
 
  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新鲜度和氧化酸败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度越厉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松仁类的过氧化值最大限量值为0.50g/100g;熟制瓜子的过氧化值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也可能是终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百合、河粉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分别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中心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百合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渭区娅妹鲜面店(企业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销售的1批次河粉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脱水马铃薯除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值为0.2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3批次不合格样品为:礼泉县街角便利店销售的标称陕西秦岭诚信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市长安区秦岭龙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秦优山泉牌秦优山泉饮用天然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荔县爱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优尚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三原四季溢香调味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西阳香+图形牌小磨芝麻香油检出酸价(以KOH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陕西省象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岐山县凤鸣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富平县稼麦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正淳牌正淳米醋检出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5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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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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