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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9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9类食品4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07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9类食品42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07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曼菲零食馆销售的、标称宿州市酷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格力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盐黑麦苏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蚌埠市禹会区粮小吉餐馆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宣城市郎溪县致富海鲜批发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淮北市烈山区磊磊小吃店加工自制的咸萝卜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蚌埠市禹会区小团圆馄饨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六、淮北市濉溪县城北勤然馄饨店加工自制的酸豆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宿州市灵璧县黄莉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八、亳州市利辛县胡集镇大统发超市销售的、标称苍南海之佳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苍南海之佳水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亳州市利辛县望町镇黄文献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亳州市利辛县利庆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滁州市琅琊区闻香阁拉面馆加工自制的萝卜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亳州市利辛县中疃镇乐购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亳州市蒙城益之坊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非发酵),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蒙城益之坊豆制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二、天猫申药堂旗舰店(经营者为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标称亳州市华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坚果银耳羹(冲调类方便食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十三、安徽海云贸易有限公司(安庆)销售的、标称夏津县益顺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酥,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夏津县益顺昌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四、蚌埠市龙子湖区天天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五、蚌埠市龙子湖区天天鲜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六、宿州市灵璧县光明菜市肖美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七、淮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相山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瑞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裙带菜(W),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八、亳州市利辛县江集供销合作社建材门市部销售的、标称安徽恒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生产的恒鸿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九、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郭侠水煎包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2.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3.饼干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4.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5.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6.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7.蛋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8.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9.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0.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1.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2.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3.糕点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4.罐头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5.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6.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7.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18.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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