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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一批)

时间: 2023-04-23 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九十一批),涉及山东丹溪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核桃桑葚山药粉案;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杰克麦丹顿桃味威士忌”案;烟台市供销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叶利芽”绿茶案;易丰健康产业(烟台)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乳糖酶奶油粉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白粉案等。
   山东丹溪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核桃桑葚山药粉案
 
  2022年11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山东丹溪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山药粉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黑芝麻核桃桑葚山药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杰克麦丹顿桃味威士忌”案
 
  2023年01月10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法贝蒂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内发现“杰克麦丹顿桃味威士忌”产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供销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叶利芽”绿茶案
 
  2023年1月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烟台市供销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叶利芽”烟台绿茶,经检验结论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烟台市供销社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叶利芽”烟台绿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易丰健康产业(烟台)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乳糖酶奶油粉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白粉案
 
  2023年2月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易丰健康产业(烟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纽盾牌”乳糖酶调制奶油粉,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多呔宝牌MCT控能配方胶原肽蛋白粉中添加瓜尔豆胶,而标签未标注,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米朵美甲美睫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经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烟台市蓬莱区米朵美甲美睫店销售的zoff美甲死皮软化剂营养油底油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家园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家园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祝某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1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祝某虎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张包子铺加工销售经抽检铝含量超标的油条案
 
  2022年10月9日,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抽检中,招远市张张包子铺制售的油条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铝的残留量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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