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1期)
时间: 2023-06-15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饮料17大类食品8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0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饮料17大类食品8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0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饮料17大类食品8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0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孟州市大悦副食百货中心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人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薄荷水风味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0×103CFU/mL、8.0×102CFU/mL、3.4×103CFU/mL、4.0×103CFU/mL、4.9×103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CFU/mL。
2.开封市龙亭区郝记驴肉汤馆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40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3.新乡学院第一餐厅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21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
4.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新建便民店销售的1批次龙豆,克百威检出值为0.07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
5.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新建便民店销售的1批次豆角,倍硫磷检出值为0.4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
6.郑州市郑东新区豫百草鲜炒鸡博学路店使用的1批次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7.襄城县晓怀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椒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9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75g/kg。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8.新郑每天好粥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碟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9.荥阳市高双成胡辣汤店使用的1批次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081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0.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六峰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龙豆,噻虫胺检出值为0.02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
11.淮阳县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果园生活广场四通镇店销售的1批次尖椒,克百威检出值为0.4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
12.中牟县郑庵镇二平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汇多滋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100%葡萄汁,苋菜红检出值为0.0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胭脂红检出值为0.001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3.许昌市东城区杨小酱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砂锅,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4.郑州市金水区老包羊肉烩面馆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4893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5.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科城店销售的标称德清县天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国潮蛋卷(木糖醇味)、1批次国潮蛋卷(红糖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0518g/kg、0.050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6.中牟县关小串饭店使用的1批次餐盘,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7.开封市龙亭区薇薇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134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8.卫辉市李源屯镇峰的干菜店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灭蝇胺检出值为0.8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
19.扶沟县和润万家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禹州市花石镇彦召粉条厂生产的1批次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9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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