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44期)
时间: 2023-12-06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29类食品135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335批次、不合格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29类食品135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335批次、不合格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135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335批次、不合格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象山史记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象山史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米月,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长兴县龙池山泉水厂(普通合伙)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德清县莫干山鸿渐峰天然渗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杭州联华临安国瑞大厦店销售的标称杭州绿之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杭州澜丫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千茂竹笋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笋煮花生,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绍兴市佳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瑶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好剥山核桃,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宁波海曙任亮食品商行销售的糖醋大蒜头,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衢州市柯城玉仙食品商行销售的豆干,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葛航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茶(贡眉),吡虫啉、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杭州葛航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海宁市海洲街道朱孝天淡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桐乡市梧桐蒋雪林鲜肉摊销售的羊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余姚市黄旭军淡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岸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标称江苏宇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分割鲜鸡,环丙氨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江苏宇飞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嘉善从明生鲜超市在美团(网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杭州识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仙居县古梅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杨梅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义乌市依宝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耗氧量(以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义乌市依宝饮用水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安吉苏晴小吃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一)海宁市海洲街道张素芹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小葱,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海宁市海洲街道李长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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