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24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号)
时间: 2024-07-17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324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21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324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21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324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21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龙聚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战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八斗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翅尖(糊辣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重庆千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鸡肉串,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垫江县太平欣欣副食农贸市场经营部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永川区黄镜百货超市销售的长白萝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永川区徐开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鲜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巴南区乐献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每日良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菏泽市玉华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冰糖,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巴南区万勇食品店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璧山区文胥鱼城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奉节县乐百佳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江北区常富饭庄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江北区优静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锦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兴路9号盘龙汇农贸市场C13—05、06号李才琼销售的瓢儿白,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重庆市怡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重庆市梁平区锦兴百货商场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两江新区小霞水果店销售的水仙芒,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彭水县春之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腊排骨,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彭水县国农优鲜生活超市二店销售的红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海鑫城店销售的木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荣昌区龙集镇翁富波便民超市销售的、标称高唐县妙多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猪嘟嘟蛋糕,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三合村278号冻库杨运刚销售的牛毛肚,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沙坪坝区圣尚百货超市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沙坪坝区家外家商贸便利店销售的云南老姜(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重庆仪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万州区芸川高梁酒坊销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万州区双河口新如意百货超市销售的淮山(鲜),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重庆柚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分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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