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8期)
时间: 2024-11-11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6大类食品99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酒类、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6大类食品99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酒类、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6大类食品99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酒类、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有机污染物问题
济源市程村石磨香油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程村香油,其中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开封市示范区禧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温县万丈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怀府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郾城区李集镇小培关东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三门峡市陕州区娜娜大碗面手擀面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尉氏县义中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开封市旭乐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旭乐泉包装饮用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河南省封丘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其中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邓州市惠亿家购物广场刘集分店销售的葱(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兰考县东润仟嘉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茄子(圆茄子),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汝州市老城商贸有限公司庙下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其中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宁陵县三合购物中心销售的普通白菜(上海青),其中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宁陵县三合购物中心销售的葱(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南阳市卧龙区宇豫烘焙店销售的原甜味桃酥(自制),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虞城县志炫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商丘市茶中宝饮品有限公司委托虞城县恒益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茶中花包装饮用水,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新密市新万润发购物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惠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芝麻香油,其中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漯河佳客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烟台旺德夫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斯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橡木桶窖藏葡萄露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六、微生物污染问题和其他指标问题
(一)延津县小李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爱县磨头梦如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西平县牛嫘米线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新密市阿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卫辉市唐庄镇德劲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焦作市山阳区早中晚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焦作、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驻马店、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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