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销售假冒白酒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5-14
来源: 宁夏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
2026年1—4月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18起销售假冒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26年1—4月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18起销售假冒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26年1—4月
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18起销售假冒白酒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01
银川市兴庆区久友汇酒水商行:
2026年1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440元的行政处罚。
02
银川市兴庆区润锦腾酒水商行:
2026年1月6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900元的行政处罚。
03
银川市兴庆区隆福顺食品商行:
2026年1月8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银川市金凤区天驹茗酒坊:
2026年3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05
银川市兴庆区怡墨酒水商行:
2026年4月2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贺兰县德胜子祥商行:
2026年1月4日,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平罗县城郊东升商行:
2026年2月26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平罗县友邻便利店:
2026年2月26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9
平罗县北门隆源商行:
2026年3月17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1935红色圣地”“贵宾酒A30”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平罗县朝中百货商行:
2026年4月13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1
平罗县忻舸商行:
2026年4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2
平罗县汇诚商行:
2026年4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3
平罗县吉新佰商行洋河专卖店:
2026年4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4
李某花:
2026年4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5
平罗县恒鑫诚商行分店:
2026年4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16
平罗县博源商行:
2026年4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陈年老酒”“茅乡国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7
平罗县鸿源超市:
2026年4月22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天朝上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8
彭阳县漠然茶叶店:
2026年2月4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丨执法稽查处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下一篇:
销售假冒“茅台”酒 帮助运输转账同被罚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