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7年 第34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河北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6类食品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6类食品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6类食品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饮料18批次,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12批次,2批次不合格;调味品4批次,1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4批次,1批次不合格;酒类1批次,1批次不合格;罐头1批次,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7批次,肉制品4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速冻食品4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4批次,糖果制品2批次,蔬菜制品3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7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26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魏县三合超市魏都店销售的标称魏县天顺豆制品研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粉皮,铝检出值为1950mg/kg。标准规定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河北源一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5CFU/250mL,52CFU/250mL,67CFU/250mL,45CFU/250mL,6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
(三)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山路店销售的,标称石家庄市赵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村分公司生产的雪梨清饮(雪梨干),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4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山路店销售的,标称石家庄市赵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村分公司生产的雪梨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71g/kg。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冰霜桃红葡萄酒,酒精度检出值为11.4%vol。标准规定为10.0±1.0%vol。检验机构为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六)石家庄市龙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江人家孜然粉,铅检出值为22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遵化市福喜多食品厂生产的黄桃罐头,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检出值为0.98g/kg。标准规定为≤0.65g/kg。检验机构为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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