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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0批次不合格食品遭曝光 白酒、面包查出涉嫌假冒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据河南省食药监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酒类、糖果制品、饮料、蜂产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糕点、餐饮食品11大类食品1569批次样品,有40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食品伙伴网讯  据河南省食药监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酒类、糖果制品、饮料、蜂产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糕点、餐饮食品11大类食品1569批次样品,有40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
 
  近四成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据不合格名单显示,有15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其中,有13批次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标称河南省金路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赵记油茶 (核桃仁);标称河南省佳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虾(调味面制食品);标称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瓣干(调味面制食品);标称武陟县同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陟油茶(中老年);标称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武陟油茶;标称温县宇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嘿!辣面(调味面制食品);标称平江县胜源食品厂生产的根根香;标称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枣糕;标称河南省武陟县鑫星油茶厂生产的武陟油茶(怀山药)、武陟油茶(五谷杂粮)。其中的1批次由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陟油茶同时还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另外,卫辉市万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妙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馍片检出霉菌超标;淘宝网知蜂思源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长葛市知蜂思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知蜂思源]荆条花蜜500g检出嗜渗酵母计数超标。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不在少数
 
  不合格名单还显示,14批次样品检出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于1的样品最多,有12批次。这12批次产品中,有4批次还同时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款由鹤壁市淇滨区鑫祥瑞超市销售的标称原阳县宇康食品厂生产的黄金面包被查出涉嫌假冒。
 
  另外2批次为,郑州高新区陆杨胡辣汤店销售的小油条和鄢陵县丁家烩面馆销售的炸丸子,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也应不超过相关的限量。
 
  5批次食用农产检出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
 
  5批次食用农产品中,3批次检出违规兽药,分别为:周口黄淮物流港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诚信水产销售的河虾、郑州市金水区王记水产品商行销售的清江鱼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由郑州市二七区三鲜禽蛋商行销售的旺世源土鸡蛋检出氟苯尼考。
 
  另外,周口太昊路18号黄淮大市场建红水产销售的中华鲟检出恩诺沙星超标,周口市黄淮市场东区海鲜区10号大连活海鲜批发销售的大闸蟹检出镉超标。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中规定》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呋喃唑酮则被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在动物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的镉在甲壳类中的限量应不超过0.5mg/kg。
 
  3批次白酒酒精度不符合标准,其中一款涉嫌假冒
 
  由浚县白寺乡龙华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鹿邑县宋河大曲酒厂生产的鹿州大麯浓香型白酒、鹤壁市淇滨区豫鹏量贩销售的标称鹿邑县宋河大曲酒厂生产的新一代大曲白酒(浓香型白酒)、滑县圣君超市留固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汝陽杜康商务专用酒3款白酒检出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检出的汝陽杜康商务专用酒被查出涉嫌假冒。
 
  酒精度是指在20℃条件下,每100毫升酒液中含有多少毫升的乙醇。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酒精度含量应符合其标签明示值±1.0度。酒精度不合格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损失、低度酒冒充高度酒等。
 
  3批次进口面包检出过氧化值、酸价不达标
 
  除上述产品外,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花园店销售的标称进口商为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商集团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原产国:法国)经销的家乐福香脆烤面包干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梁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嘉盛行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国:意大利)经销的捷森牛角面包(可可夹心)和捷森牛角面包(蛋奶夹心)检出酸价(以脂肪计)超标。
 
  《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规定,面包中过氧化值应不超过0.25 g/100g,酸价应不超过5mg/g。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商丘、周口、济源、滑县、鹿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报道: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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