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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期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山西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本期公布145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蜂产品、糕点、豆制品、罐头、饼干、饮料、方便食品、蛋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速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8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2批次,合格样品133批次。
   本期公布145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蜂产品、糕点、豆制品、罐头、饼干、饮料、方便食品、蛋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速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8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2批次,合格样品13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12 批次,具体为:
 
  1.饮料4批次,稷山县黄花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n1=0, n2=0, n3=0, n4=0,n5=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祁县麓台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超标,检出值为0.030mg/L,标准规定为≤0.005mg/L。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沁水县晋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晋享山泉纯净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n1=32,n2=72,n3=5,n4=0,n5=3(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大同市南郊区佳家玛购物中心五岔路店销售的标称六安市大华山龙人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锶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要求,检出值为0.06mg/L,标签明示为(0.10-0.50)mg/L。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罐头1批次,广灵县天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画眉驴肉镉超标,检出值为0.2mg/kg,标准值为≤0.1mg/kg。初检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3.饼干1批次,陵川信达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晋城市古陵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诗杂粮酥脆饼(韧性饼干普通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检出值为0.37g/100g,标准值为≤0.25g/100g。初检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4.蔬菜制品1批次,广灵县客都综合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鱼酸菜(盐水渍菜)检出苯甲酸及其纳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β-胡萝卜素, 苯甲酸及其纳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检出值为0.0033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5.肉制品1批次,大同市徐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为0.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企业提出异议不成立。
 
  6.蔬菜1批次,标称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漪汾街店销售的西芹甲拌磷超标,检出值为0.013mg/kg,标准规定为≤0.01mg/kg。初检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畜内脏1批次,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晋中安宁街分店销售的标称临沂市新程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磺胺类(总量)超标,检出值为566.7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初检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8.水果制品1批次,忻州市忻府区欣秀苑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山西格瑞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杏脯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出值为0.51g/kg,标准规定为≤0.35g/kg。初检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9.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山西科津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临汾市坂下农贸市场内)生产的棉籽油中过氧化值超标,检出值为6.6mmol/kg,标准值为≤6.0mmol/kg。初检机构为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二、合格样品133批次,具体为:
 
  1.粮食加工品1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25项指标。
 
  2.蜂产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6项指标。
 
  3.糕点17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1项指标。
 
  4.豆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等15项指标。
 
  5.罐头2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等11项指标。
 
  6.饮料6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33项指标。
 
  7.方便食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13项指标。
 
  8.蛋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等15项指标。
 
  9.水果制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16项指标。
 
  10.酒类3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7项指标。
 
  11.速冻食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2项指标。
 
  12.肉制品21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等20项指标。
 
  13.乳制品1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兽药残留、三聚氰胺、微生物指标等23项指标。
 
  1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等11项指标。
 
  15.煎炸过程用油20批次,检验项目为罂粟碱、蒂巴因等5项指标。
 
  16.火锅调味料21批次,检验项目为酸价、极性组分2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备注:
 
  1. 镉
 
  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检出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说明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镉含量超标的原料,也不排除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
 
  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被氧化的程度,过氧化值越高说明样品被氧化而变质的程度越大。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使用油脂及其他原辅料质量不合格或原辅料、成品贮存条件不当,使油脂氧化加剧导致超标。
 
  3.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常见的细菌之一,常存在于潮湿的环境,如土壤、水、空气中,该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在机体抵抗力降低等特定条件下可致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水体受到感染;二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三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4.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可起到防腐作用,多用于调味品类、面酱类、果酱类、酱菜类食品中。苯甲酸是相对比较安全的食品防腐剂。但是,对于包括婴幼儿在内的一些特殊人群而言,长期过量摄入苯甲酸也可能带来哮喘、荨麻疹、代谢性酸中毒等不良反应。
 
  5.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是目前使用较多的防腐剂。山梨酸具有良好的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产发育起抑制作用。但是长期食用含过量防腐剂的食品会破坏人体肠道正常菌群的平衡,严重时危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导致人体肠胃功能、血液酸碱度失调。
 
  6. 甲拌磷
 
  甲拌磷为高毒高残留农药,残效期长,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文规定,严禁在蔬菜、果树等农作物上使用。但因甲拌磷价格便宜、效果明显,因此仍有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食用甲拌磷残留超标的蔬菜会影响人体胆碱酯酶活性,造成神经生理功能紊乱等危害。
 
  7. 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兽药是畜禽抗感染治疗中的重要药物,是畜牧养殖业中广泛应用的药物之一。磺胺类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后,可转移到肉、禽、蛋和乳等动物性食品中,使用不合理很容易在动物组织中造成残留。人类经常食用磺胺类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能会引起药物在人体内蓄积,从而影响人体健康。
 
  8. 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是护色剂和防腐剂,饮用水中亚硝酸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水源受亚硝酸盐污染造成,长期饮用亚硝酸盐超标的水会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9. 界限指标-锶
 
  国家标准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中规定的九项界限指标包括锂、锶、锌、硒、溴化物、碘化物、偏硅酸、游离二氧化碳和溶解性总固体,矿泉水中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到界限指标的要求,其要求含量分别为(单位:mg/L):锂、锌、锶、碘化物均≥0.2,硒≥0.01,溴化物≥1.0,偏硅酸≥25,游离二氧化碳≥250和溶解性总固体≥1000。该产品标签明示3项要求含量分别为(单位:mg/L):偏硅酸25.0-70.0,锶0.10-0.50,溶解性总固体30-300。饮用天然矿泉水锶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源水的品质下降达不到要求,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把关不严导致。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附件2.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115.xls
 
  附件3.   食品抽检合格-20180115.xls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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