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西省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4大类食品175批次样品,其中, 调味品26批次,合格26批次;饮料50批次的产品,合格44批次,不合格6批次;酒类48批次的产品,合格42批次,不合格6批次;蔬菜制品51批次的产品,合格49批次,不合格2批次。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4大类食品175批次样品,其中, 调味品26批次,合格26批次;饮料50批次的产品,合格44批次,不合格6批次;酒类48批次的产品,合格42批次,不合格6批次;蔬菜制品51批次的产品,合格49批次,不合格2批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期公布抽检信息涉及4大类食品175批次样品,现将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抽检4类食品175批次样品。其中, 调味品26批次,合格26批次;饮料50批次的产品,合格44批次,不合格6批次;酒类48批次的产品,合格42批次,不合格6批次;蔬菜制品51批次的产品,合格49批次,不合格2批次。产品合格和不合格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 标称万年县石镇金堂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7-3-22),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7;12;4;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2. 标称万年县石镇金堂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7-3-8),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13;7;5;3;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3. 标称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玉峡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7-7),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8;7;3;4;12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4. 标称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玉峡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7-6),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5;2;0;0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5. 标称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玉峡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7-8),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 5;4;0;0;0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6. 标称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玉峡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2016-7-10),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5;0;0;0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7. 标称江西神圣酒厂生产的南昌三花酒(十五年窖藏)(生产日期/批号:2013-5-16),酒精度检出值为42.3%vol,标准规定为45(标签标示值)±1.0%vo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8. 标称江西神圣酒厂生产的金圣鼎曲酒(生产日期/批号:2015-4-15),酒精度检出值为29.8%vol,标准规定为45(标签标示值)±1.0%vo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9. 标称保定中德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二锅头酒(生产日期/批号:2017-5-2),酒精度检出值为40.7%vol,标准规定为56(标签标示值)±1.0%vo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0. 标称临安横畈第二酒厂的枸杞糯米黄酒(生产日期/批号:2017-12-15),总酸检出值为1.0g/L,标准规定为2.5~7.0g/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1. 标称江西省樟树市福又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酒(生产日期/批号:2017-12-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6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2. 标称江西省樟树市福又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酒(生产日期/批号:2018-1-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21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3. 标称井冈山市井竹青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族广昌白莲(生产日期/批号:2018-2-1),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4g/kg,标准规定为≤0.2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4. 标称江西银桥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萧山风味萝卜干(生产日期/批号:2018-1-2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8g/kg,标准规定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8,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消费提示信息网址:http://www.jxda.gov.cn/ZWGK/ZWTG/YPBLFY/index.html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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